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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房屋

社会房屋租赁变动之申请

服务简介

社会房屋承租家团的人员脱离家团,又或家团每月总收入或总资产净值超出行政长官批所订定的上限,须于事实发生后一个月内向房屋局作出告知。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社会房屋承租人

服务结果

更新租赁合同资料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房屋局

通讯地址:澳门鸭涌马路220号青葱大厦地下L铺

电话:(853)2859 4875

传真:(853)2830 5909

电邮:info@ihm.gov.mo

网址:https://www.ihm.gov.mo


资料提供:房屋局(IH)

最后更新时间:2024-10-16 17:31

住房 公共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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