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社会房屋承租家团的人员脱离家团,又或家团每月总收入或总资产净值超出行政长官批所订定的上限,须于事实发生后一个月内向房屋局作出告知。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社会房屋承租人 服务结果 更新租赁合同资料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房屋局 通讯地址:澳门鸭涌马路220号青葱大厦地下L铺 电话:(853)2859 4875 传真:(853)2830 5909 电邮:info@ihm.gov.mo 网址:https://www.ihm.gov.mo 列印本页 资料提供:房屋局(IH) 最后更新时间:2024-10-16 17:31 PS-1-5-1899 住房 公共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