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房地产中介业务简介
-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活动,提高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保障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特区政府制定了第16/2012号法律《房地产中介业务法》并在 2013年 7月 1日起生效。
- 该法律规范房地产中介人及房地产经纪必须合乎法例的规定才获发中介人营运准照及经纪准照,同时,只有持有有效的“房地产中介人准照”及“房地产经纪准照”者,方可在本澳从事涉及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不动产的房地产中介业务,并通过设立统一的专业考核制度、监察及处罚机制,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的运作、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中介人必须在其商业营业场所显眼处张贴其“房地产中介人准照”或认证缮本及“商业营业场所说明书”﹔而房地产经纪在从事业务时,须佩带由房地产中介人发出的工作证,工作证内亦须载有房地产经纪的姓名、准照编号、所属的中介人的名称及准照编号以及持证人的照片。
- 房地产中介人在与客户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前,不得向客户提供涉及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服务,但属谘询、提供或使了解市场状况及可供参观的不动产的信息者不在此限。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利或义务,房地产中介人与透过其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之消费者应以书面方式订立房地产中介合同。
- 房屋局为具房地产中介范畴职责的主管实体,具职权对房地产中介人准照、房地产经纪准照的发给、续发、中止、取消中止及注销,以及科处房地产中介业务法所规定的处罚作出决定。同时,当房屋局人员运行监察职务时,房地产中介人及其全体雇员以及房地产经纪必须让工作人员进入受监察地点及商业营业场所,以及出示和提供所要求与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有关的文件及信息。
- 房屋局须运行监察职务及处罚行政违法行为,但不影响其他公共部门或机构依法享有的职权。
专属性
- 仅房地产中介人及房地产经纪可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 房地产经纪仅可为唯一一名房地产中介人提供服务,但获该中介人明示许可的情况除外。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房地产经纪准照(发给及续发)
一般规定
- 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准照发给和续期予符合该法律规定的要件的自然人。
- 房地产经纪准照有效期为 3年,可申请续期,但不可移转。获续发之准照,有效期为 3年。
从业要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从业要件的自然人,方获发给及续发房地产经纪准照:
- 具有法定行为能力;
- 合格完成高中教育;
- 通过由劳工事务局举办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职业技能鉴定;
- 具备适当资格:
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6条的规定,如利害关係人无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则视为具备适当资格:- 被确定裁判判处3年以上徒刑,但依法已获恢復权利者除外;
- 被科处禁止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附加处罚,且正处于禁止期间内;
- 曾三次或以上违反《房地产中介业务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被科罚款。如已完全履行因最后一次处罚而产生的义务,且履行义务与提出申请之间的期间超过五年,则不予考虑有关行政违法行为。
- 未因任何税捐及税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
房地产中介人准照(发给及续期)
一般规定
- 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规定,房地产中介人准照发给和续期予符合该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实体(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
- 房地产中介人准照有效期为 3年,可申请续期,但不可移转,获续发之准照,有效期为 3年。
属公司的房地产中介人准照从业要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从业要件,方获发给及续发属公司的房地产中介人准照:
- 住所或一名按法律委任的代表的常居地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符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从事业务的其他法定要件;
- 公司所营事业包括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 至少一名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董事或经理具有有效的房地产经纪准照;
- 未被宣告破产;
- 公司机关据位人未被宣告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该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董事或经理不曾为导致宣告破产的行为而负责;
- 公司及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董事或经理具备适当资格:
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6条的规定,如利害关係人无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则视为具备适当资格:- 被确定裁判判处3年以上徒刑,但依法已获恢復权利者除外;
- 被科处禁止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附加处罚,且正处于禁止期间内;
- 曾三次或以上违反《房地产中介业务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被科罚款。如已完全履行因最后一次处罚而产生的义务,且履行义务与提出申请之间的期间超过五年,则不予考虑有关行政违法行为。
- 具备商业营业场所;
- 未因任何税捐及税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
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房地产中介人准照从业要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从业要件,方获发给及续发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房地产中介人准照:
- 具有有效的房地产经纪准照;
- 未被宣告破产或无偿还能力;
- 具备商业营业场所;
- 未因任何税捐及税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
商业营业场所说明书
一般规定
- 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的规定,商业营业场所须设于作商业、服务、写字楼或从事自由职业用途的不动产内。
- 房地产中介人须在其商业营业场所显眼处张贴其房地产中介人准照或认证缮本及商业营业场所说明书。商业营业场所说明书会于申请房地产中介人准照的同时一併申请。
- 每间商业营业场所均须申请一份商业营业场所说明书。
中止准照
房地产经纪准照及房地产中介人准照的中止,可基于以下任一原因:
- 应准照持有人提出申请,但中止期间不得在其准照有效期内连续或间断超过 12个月;
- 准照有效期内,准照持有人不再符合以下任一从业要件,可被中止准照,但准照持有人已补正有关从业要件后可申请取消中止:
- 房地产经纪准照持有人:未因任何税捐及税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
- 属公司的房地产中介准照持有人:
- 住所或一名按法律委任的代表的常居地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符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长期从事业务的其他法定要件;
- 公司所营事业包括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 至少一名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董事或经理具有有效的房地产经纪准照;
- 具备商业营业场所;
- 未因任何税捐及税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
- 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房地产中介准照持有人:
- 具有有效的房地产经纪准照;
- 具备商业营业场所;
- 未因任何税捐及税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
- 准照持有人被科处禁止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附加处罚,且该处罚期间为 1个月至 9个月;
- 准照持有人被采用防范性停业措施。
取消中止准照
在下列情况下,应准照持有人的申请,可取消中止准照:
- 所申请的中止期间届满后,准照持有人欲再从事业务;
- 准照有效期内,如准照持有人因不符合所规定的从业要件而被中止准照的情况下,准照持有人已补正导致中止的不当情事;
- 如准照持有人被科处禁止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附加处罚及对其采用防范性停业措施而被中止准照的情况下,中止期间已届满。
注销准照
- 应准照持有人提出申请;
- 准照持有人不再符合以下的从业要件:
- 房地产经纪准照持有人:
- 具有法定行为能力;
- 具备适当资格。
- 属公司的房地产中介准照持有人:
- 未被宣告破产;
- 公司机关据位人未被宣告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该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董事或经理不曾为导致宣告破产的行为而负责;
- 公司及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董事或经理具备适当资格:
- 根据《房地产中介业务法》第6条的规定,如利害关係人无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则视为具备适当资格:
- 被确定裁判判处3年以上徒刑,但依法已获恢復权利者除外;
- 被科处禁止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附加处罚,且正处于禁止期间内;
- 曾三次或以上违反《房地产中介业务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被科罚款。如已完全履行因最后一次处罚而产生的义务,且履行义务与提出申请之间的期间超过五年,则不予考虑有关行政违法行为。
- 属自然人商业企业主的房地产中介准照持有人:未被宣告破产或无偿还能力。
- 房地产经纪准照持有人:
- 准照中止期届满且未取消准照中止状态;
- 准照持有人死亡、消灭或终止其业务:
- 房地产经纪在其准照有效期内连续 180日或间断 360日未有从事业务,视为终止业务,但有合理解释及获房屋局接纳的情况除外;
- 房地产中介人在其准照有效期内连续 180日或间断 360日主动关闭其全部商业营业场所,视为终止业务。
- 准照有效期满且未获准续期;
- 藉提供虚假声明、虚假资料或其他不法途径获发准照;
- 被科处禁止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附加处罚,且该处罚期间为 9个月至 1年;
- 准照持有人未自愿缴付已转为不可申诉的处罚决定所科的罚款。
服务结果
视乎申请类型(详细情况参阅各项办理手续)
查询途径
运行部门及单位:房屋局
电话:
(853)2851 9709(准照查询及申请)
(853)2850 0390(业务监察及接收投诉)
传真:(853)2830 5909
创业及营商
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