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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场所及活动)

武器弹药店经营人准照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根据第12/2024号法律《武器及相关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治安警察局向符合发出要件且拟进行武器弹药买卖、维修、使用借贷及租赁活动之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及公司签发、续期、补发或取消《武器弹药店经营人准照》,又或更新资料或发出延期许可。

服务对象

  1. 拟进行武器弹药买卖、维修、使用借贷及租赁活动之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及公司;
  2. 如武器弹药店经营人准照的申请人为自然人,须符合下列要件:
    1. 成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 具备适当资格;
    3. 符合第12/2024号法律第二十三条所指的要件;
    4.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务状况及社会保障基金供款状况均符合规范;
    5. 须有一名经证实具备武器及弹药方面的知识并符合2.1项及2.2项所指要件的技术负责人为其服务,除非企业主本身证明具备该等知识;
    6. 具备从事活动的适当条件的场所;
    7. 按补充法规的规定提供银行担保或保证保险。
  3. 如武器弹药店经营人准照的申请人为公司,则须符合2.4项、2.6项及2.7项所指的要件,以及:
    1. 住所须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2. 须有一名经理或一名行政管理机关成员,以及一名经证实具备武器及弹药方面的知识的技术负责人为公司服务,上述人士均须符合上款2.1项及2.2项所指的要件。

服务结果

成功审批后,可获签《武器弹药店经营人准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情报厅-枪械及弹药科
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8897 0922(特别办公时间)
传真:(853) 8897 0929


服务地点特别支援措施

有特别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总览表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5-01-2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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