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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非澳门居民为自身利益从事活动之「逗留特别许可」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为在本澳为自身利益从事活动之非澳门居民(以下简称「自雇人士」)办理「逗留许可」之申请、续期及取消手续。

  • 办理「工作许可」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服务对象

  1. 申请
    「自雇人士」。
  2. 续期
    「自雇人士」之「工作许可」获续期后须相应申请「逗留许可」续期之人士。
  3. 取消
    「自雇人士」。

申请资格

  1. 申请
    1. 「自雇人士」须具有有效「工作许可」;
    2. 「自雇人士」须符合本澳入境、逗留及居留许可制度之相关法例规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旅遊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及2. 非处于法定受限制情况。)。
  2. 续期
    1. 「自雇人士」须具有已获准续期之有效「工作许可」;
    2. 同上述第1.2。
  3. 取消
    1. 没有相关规定。

服务结果

  1. 申请: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向「自雇人士」发出「逗留许可」。
  2. 续期:居留及逗留事务厅为「自雇人士」之「逗留许可」续期。
  3. 取消: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取消有关「自雇人士」之「逗留许可」。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有特別需要人士的支援措施總覽表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外地雇员分处

通讯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2872 5488

传真:(853) 8897 0300

电邮sminfo@fsm.gov.mo

网址http://www.fsm.gov.mo/psp/cht/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4-11-21 16:33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