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为了进一步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以回应现时分层所有人要求改善及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素及居住环境的诉求,以及提高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水平,监管及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工作,故此制定了第12/2017号法律《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
第12/2017号法律《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已于2017年8月21日公佈,该法律自公佈后满一年起生效。法律生效后,仅具备有效的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的分层建筑物管理企业主(下称“管理公司”)方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否则即属违法。
根据《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规定,管理公司须按照合同约定为大厦共同部分缴交水电费、投保火险和续保;为消防设备及电梯与专门企业订立合同,并为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或管理机关预备及提交帐目、编製年度收支预算等。倘没有合同约定,管理公司亦须编製年度收支预算,提交上年度之管理报告及帐目。
为使部份未能完全符合所有发给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的管理公司可继续从事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法》制订了过渡制度。凡在法律公佈之日,从事类似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的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公司,如符合法定的若干要件,可获发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临时准照。此可使现存的业者可继续从事相关业务,确保楼宇管理工作的延续性。
房屋局具职权对分层建筑物管理商业业务准照的发给及续发、中止、取消中止和注销,以及科处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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