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经珠海市主管当局指定并持有市政署签发的有效小贩准照的湾仔及横琴居民,可根据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22条至24条之规定,向治安警察局申请传统商贩之「逗留特别许可」。
注:按规定所给予的逗留特别许可旨在允许利害关系人以自雇形式按小贩准照的规定,从事鲜花、水果或新鲜蔬菜的传统贸易活动。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 服务对象
- 申请
经珠海市主管当局指定并持有市政署签发的有效小贩准照的湾仔及横琴居民。 - 补期
因所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有效期不足,而令获批之「逗留特别许可」有效期较市政署签发的小贩准照所给予之有效期为短之人士。 - 取消
在获批传统商贩之「逗留特别许可」的期限内,因注销小贩准照或其他情况而不能继续以自雇形式从事鲜花、水果或新鲜蔬菜的传统贸易活动的湾仔及横琴居民。
- 申请
- 申请资格
- 须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之相关法例规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旅游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及2. 非处于法定受限制情况。)
- 必须具备经珠海市主管当局指定并持有市政署签发以自雇形式从事鲜花、水果或新鲜蔬菜的传统贸易活动的有效小贩准照的湾仔及横琴居民。
服务结果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向获批的人士发出传统商贩「逗留特别许可」。
服务地点特别支持措施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通讯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2872 5488
传真:(853) 8897 0300
网页:http://www.fsm.gov.mo/psp/
电邮:sminfo@fsm.gov.mo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