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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居留

仲裁员之「逗留特别许可」

服务简介

服务内容

根据规范仲裁的法例履行仲裁员职务的非居民,可根据第16/2021号法律第32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38/2021号行政法规第26条之规定,向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申请仲裁员之「逗留特别许可」,以留澳担任仲裁员职务。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1. 服务对象
    1. 申请
      依法履行仲裁员职务的非居民。
    2. 取消
      已获批仲裁员之「逗留特别许可」之人士
  2. 申请资格
    1. 须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之相关法例规定。(如:1. 具法定可用作本澳进出境之有效护照/旅游证件/身份证明文件;及2. 非处于法定受限制情况。)
    2. 必须具备经行政长官以批示核准获许可进行机构仲裁的实体发出的证明文件的非居民。

服务结果

居留及逗留事务厅向获批的人士发出仲裁员之「逗留特别许可」。


服务地点特别支持措施

有特别需要人士的支持措施总览表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逗留分处
通讯地址:澳门氹仔北安码头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大楼
电话:(853) 2872 5488
传真:(853) 8897 0300
网页:http://www.fsm.gov.mo/psp/
电邮:sminfo@fsm.gov.mo


资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后更新时间:2023-01-0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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