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简介
根据经第3/2016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3号法律《对外贸易法》、经第45/2022号行政法规及第19/2016号行政法规修改的第28/2003号行政法规《对外贸易活动规章》、以及经第188/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第209/2021号行政长官批示,该批示组成部份附件二进口表B组别G及出口表A组别G所述之货物,签发其进口准照及出口准照的职权属环境保护局。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公司经营人或法人:必须先于经济及科技发展局办理「受管制外贸活动登记」并成为外贸经营人
自然人: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之人士
服务结果
环境保护局向申请人签发进口准照或出口准照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环境保护局
通讯地址:澳门马交石炮台马路32号至36号电力公司大楼一楼
电话:(853)2872 5134 / 2876 2626(环保热线)
传真:(853)2872 5129
创业及营商
进出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