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衛生局對不同種類危險品進出口准照採取的措施


為履行第12/2022號《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對第6類及第7類危險品的監管職權,衛生局將在8月23日起增加發出下列貨品進口或出口准照:

一、第7類危險品(放射性物質)的出口准照。

二、第11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表B(進口表)中B2組別的物品。該類物品為根據第12/2022號法律《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第三條第二款所指經公佈的危險品子分類和編碼當中屬於第6.1類危險品(有毒物質),但不包括表B(進口表)B1組別所已列明者。

根據第12/2022號《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的規定,第6.1類危險品(有毒物質)由衛生局和藥物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第10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訂定危險品子分類和編碼) 的規定,第6.1類危險品(有毒物質)共有807種,藥物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外貿易法》附表B(進口表)組別B1中列出者,衛生局則負責第11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表B(進口表)中B2組別中列出者。有關詳情可到以下連結查閱:https://www.ssm.gov.mo/docs/file/p/28561/ch。

衛生局提醒,因應第12/2022號《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自8月23日起生效,上述須按准照制度進口或出口的危險品,准照有效期縮短為自發出之日起計20天。

此外,根據今(21)日公佈的第131/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6.2類危險品(感染性物質)共有102項,均為極為危險的病原微生物或含有該等微生物的物品,該等貨品的進口實施申報單制度,申報單至少提前48小時提交海關。

有關衛生局監管的危險品相關事務詳情,請瀏覽衛生局網頁(https://www.ssm.gov.mo)的主頁>服務>服務手續指南>疾病預防及控制中心>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相關事務。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