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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強調新控煙法無寬限期及無酌情權


就日前煙草零售商盼當局通融繼續銷售只載有文字警語的煙草產品貨存一事,衛生局重申,特別行政區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已於2011年5月3日正式公佈,其中,第十一條已明確規定:
一、所有捲煙獨立包裝上的兩個最大表面應印上任一經行政法規核准的式樣。
二、上款所指各式樣均由圖案、健康警語、衛生局戒煙專科門診的電話號碼及焦油、尼古丁含量的表述組成。
三、所有雪茄、煙斗煙草、捲煙煙草及小雪茄的獨立包裝上的兩個最大表面應印上任一經行政法規核准的式樣。
四、上款所指各式樣均由圖案、健康警語、衛生局戒煙專科門診的電話號碼組成。
五、獨立包裝及零售產品的任何外包裝上均須印上本條所指式樣,但透明薄膜除外。
六、每連續最多十二個月的期間內,第一款所指各式樣應印於相關包裝上。
七、上款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亦適用於其他煙草製品。
八、本條所指式樣應以不褪色的方式印刷,且不得被其他表述或圖案遮掩、覆蓋或分隔。
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指獨立包裝的兩個最大表面的其中一面應印上有關式樣的中文本,而另一面則應印上葡文本,式樣的印刷位置須與包裝的下邊界平行,但不影響第十一款規定的適用。
十、按照上款規定印於獨立包裝上的式樣應至少佔有關表面百分之五十的面積。
十一、單支雪茄的獨立包裝的其中一個最大表面應印上任一經核准的式樣的中文本及葡文本。
十二、屬非捲煙的煙草製品,得以自黏紙將有關式樣貼於獨立包裝上,只要該等自黏紙能牢固地黏貼即可。
十三、除以上各款所規定的要求外,尚應在各獨立包裝上印上其批號或等同的編號,以確保可識別生產地及生產時間。
倘銷售不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標籤要求的煙草製品者,科澳門幣二千元罰款;而煙草業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則科澳門幣一萬元至十萬元罰款。同時,該法律亦列明對煙草製品的標籤及包裝的實施日期,將由2013年1月1日開始,並無寬限期及酌情權。
為貫徹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的理念,切實執行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衛生局必須遵守法律,嚴格執行職務,同時期望各業界嚴格遵守及切實按照法規的規範及要求來處理煙草製品,並再次強調保障市民的健康是當局至關重要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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