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撫卹金之首次發放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應自會員死亡之日起 18個月內提出申請: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方式:

  1. 屬在職身亡的個案可經由死者所屬部門向退休基金會提出申請;
  2. 屬退休人員身亡的個案應直接向退休基金會提出申請。

 

申請時須遞交:

  1.  撫卹金申請書(第 1號表格) (可向退休基金會索取或於退休基金會網頁下載);
  2.  死亡記錄;
  3.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4.  證明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的文件:
    1. 若為配偶,須提交結婚記錄;
    2. 若為 18歲至 24歲的子女,須提交關係證明、在學證明及收入證明;
    3. 若為 18歲以上並長期患病或身體上或精神上無能力的卑親屬,須提交關係證明及醫生證明書;
    4. 若為父 / 母,須提交關係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及收入證明;
    5. 若為事實婚之狀況,須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 5條提交有關證明;
    6. 若為正收取經法院裁定或認可的扶養金的離婚或法院裁判為分居分產者,須提交有關證明(僅限於該已死亡會員無以上所指之在生配偶或其他繼承人方有權申請)。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退休基金會 – 會員及供款人接待處

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115號政府(新口岸)辦公大樓地下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15分
週五,上午 9時至下午 6時

網上預約服務


費用

免費。


審批所需時間

撫卹金連同年資獎金,將會在收齊有關卷宗所需文件的翌日起 43個工作日內開始發放。(服務承諾)

附註:上述時間包括於《特區公報》刊登告示後的 30日申訴期。


備註/申請須知

  1. 導致喪失當初撫卹金受領人資格之情況:
    1.  以「在生配偶」、「事實婚」或「經法院裁定收取扶養金之離婚 / 分居分產者」之資格而獲發放撫卹金之人士,若一旦再婚或自願與人(不論持續期長短)在類似夫妻之狀況下生活;
    2. 以具備第2/2011號法律第 13條收取家庭津貼之資格而獲發放撫卹金之成年子女,若非在學,在學但以其個人名義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累計總額超過相當於薪俸表 600點的金額時或學年結束時已超過法定之年齡限制;
    3. 以具備第2/2011號法律第 14條收取家庭津貼之資格而獲發放撫卹金之父母(父 / 母),若一旦其個人或夫妻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累計總額超過薪俸表 1,200點的金額或,如為鰥寡或未婚人士,若一旦其個人每年收取的回報、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累計總額超過薪俸表 600點的金額。
  2. 終止發放:撫卹金權利自會員死亡之日起開始,直至受領人領取撫卹金之資格消滅當月之最後一日為止。(若因遺漏或延誤申報而導致不當收取撫卹金之情況,當事人須悉數退回相關款額。 )

附註:領取撫卹金人士須每年辦理生存證明。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查詢申請進度:申請人可透過退休基金會網頁或“公務通”APP(點選“其他登入”)查詢申請進度,或致電退休基金會熱線(853) 2835 6556查詢。


資料提供:退休基金會(FP)

最後更新時間:2024-01-15 15:05

社會保障 退休保障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