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公佈《輕軌氹仔線電纜故障》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就2021年10月輕軌因電纜故障而全線暫停服務的事件展開調查,探討當初運輸基建辦公室訂定電纜所採用的技術標準、制訂技術規格,以及驗收把關方面的情況。
運建辦於2019年10月撤銷,故今次審計是由公共建設局提供運建辦營運期間的資料。造價達110億澳門元的輕軌氹仔線自2019年12月10日開始投入服務,於2020年1月13日發生第1次電纜故障後,在不足2年內故障了18次,經常導致列車班次延誤,甚至需要安排乘客疏散,至2021年10月20日需要全線更換電纜,暫停服務5個多月。事件不但引起公眾關注,也值得相關範疇認真正視、檢討不足、理清責任、嚴肅跟進。
審計報告指出,綜合第三方故障分析檢測報告,電纜事故的直接成因是銅帶屏蔽層存在褶皺,為生產工藝問題,導致銅帶屏蔽層使用一段時間後,出現斷裂最終導致電纜擊穿失效。另一方面,銅帶屏蔽層因技術規格要求過低而無法有效應對或減少因褶皺而引起的擊穿問題。
關於技術標準及規格的把關,招標文件規定電纜須符合IEC 60502-2技術標準(下稱“IEC技術標準"),當中就電纜各結構的技術規格一般有提出具體數值的最低技術要求,但就電纜事故主因的銅帶屏蔽層,則沒有提出具體數值,只訂明材質、尺寸及繞包方式應符合當地國家的法規或標準。因此,具體技術規格需由供應商自行制訂。
供應商就銅帶屏蔽層建議了兩個範疇的具體技術規格,分別為繞包方式及厚度,獲運建辦接納。而國標則在三個範疇訂出了具體技術規格,分別為繞包方式、厚度及退火工藝,但當時供應商所訂技術規格遠低於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下稱“國標")。對於招標前如何分析及選擇技術標準,審計署綜合所有可取得的文件,當中未見任何選取IEC技術標準的理據及曾就包括國標在內的各主流標準作具體的橫向分析比較,從而幫助選取適合的技術標準。然而,投標者除需要符合所規定技術標準的最低要求外,亦可參考其他的規則及標準。為此,招標文件內提供了一份可參考的本地規定、國際標準及歐美標準清單,但當中並未提及國標。
就引致電纜事故的銅帶屏蔽層,審計署取得的資料中,並未有文件能反映運建辦就採用的具體技術規格曾作充分考慮(包括:具體技術規格依據,以及就國標在內的主流標準作參考)。此外,電纜結構中的鋁絲鎧裝直徑,供應商所建議的技術規格,亦不符合IEC技術標準中明確列出的最低要求,反映運建辦在管理把關上明顯存在疏漏。審計報告指出,運建辦在選擇適合澳門輕軌的技術標準時,必須考慮配合本地客觀的地理環境,而包含華南地區在內實踐多年的國標,相對更符合本澳的實際情況。實際上,IEC技術標準就銅帶屏蔽層,亦選擇不制定一硬性規格,而是要求應符合當地的法規或標準。
關於電纜供貨質量把關,IEC技術標準明確要求在供貨之前必要進行一次型式試驗(Type Tests),以確保供貨質量,倘之後於材料或設計或製造工藝任何一項出現改變也可能使電纜特性隨之改變的話,更需要重新執行一次型式試驗。審計發現供應商最後所提交的型式試驗報告內所顯示的銅帶屏蔽層,是採用“重疊繞包” 方式,至於澳門輕軌項目採購的電纜其銅帶屏蔽層,實際上採用“間隙繞包” 方式,基於兩者規格截然不同,供應商亦從未提交採用間隙繞包方式的型式試驗報告,這並不符合IEC技術標準的規定。當時的項目顧問及運建辦雖曾向供應商反映型式試驗報告與所採購電纜不相符,但之後便沒有再跟進重新提交屬於是次輕軌採購的電纜的型式試驗報告。由於所提供的型式試驗報告不屬於是次輕軌採購的電纜,因此無法得知供應商是否曾就是次採購電纜進行IEC技術標準規定的相關測試。
然而,第三方機構進行故障分析時,選擇了型式試驗中的測試項目進行檢測,發現有兩方面的測試並不合格。運建辦在未取得是次輕軌採購電纜按IEC技術標準規定(即合同規定)的測試報告並確認合格的情況下,便已接收及投入使用,反映運建辦管理把關上明顯存在疏漏。
審計署透過綜合評論指出,本澳的公共工程建設除了會把工程外判,有時還會聘請第三方機構或相關專家協助,在設計、監理及工程項目管理等方面提供專業的服務。然而,部門聘請了第三方協助,本身仍有責任設定合理的監督管控措施,以確保所外判的服務妥當完善。審計結果表明,相關部門在整體工程項目管理包括外聘第三方的的管控等多個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必須強調的是,即使將工作外判或聘請第三方協助,但並不代表部門的責任止於此,作為維護特區政府公共建設業主方利益的專責部門,需要採取適當的措施予以糾正和規範。
上述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審計署網站(https://www.ca.gov.mo)下載報告全文,或於辦公時間到本署免費索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