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ECE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
主席
宋敏莉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20/2023號法律
(2023年12月2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
第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4年1月2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重新公佈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全文。
職權
- 負責領導及推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下稱“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尤其是作為主管實體領導及主持選委會選舉行政長官的投票工作;
- 訂定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地點及運作時間;
- 就選委會委員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的有關事宜作出解釋;
- 就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至第九十五條所作規範的具體實施發出具約束力的指引;此外,參照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可就選委會候選人的競選活動制定指引;
- 監督並確保選舉活動依法進行;
- 審核選委會委員選舉參選人資格及提名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規範性,並確定性接納選委會委員選舉候選人;
- 決定選委會委員選舉候選人喪失資格;
- 持續跟進核實選委會委員是否符合第九條規定的資格,並對不符合資格者作出喪失資格的決定;
- 審核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候選人資格及提名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規範性,並確定性接納行政長官候選人;
- 審核行政長官候選人在選舉活動中的選舉收支是否符合規範;
- 審核有關實體在選舉中的行為是否符合規範,並將所獲知的任何選舉不法行為報知具職權當局;
- 編製選舉結果的官方圖表;
- 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選舉活動的總結報告,並對有關活動提出改善建議;
- 作出《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的行為。
組成
其主席和其他委員由推薦法官的獨立委員會推薦,按下列規定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任期為五年,可續任:
- 由職級不低於中級法院法官的本地編制的一名法官擔任主席;
- 由具備適當資格的四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任委員,但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和立法會議員除外。
管委會以全會形式運作,由出席的大多數委員作出決議,如表決時票數相同,則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
管委會主席認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會議以備諮詢,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管委會的所有會議均須繕立會議錄。
管委會自行決定作出各項公佈的方式,但本法另有規定者除外。
由下列者輔助管委會的運作:
- 在已設立秘書處期間,由秘書處輔助,並由行政公職局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
- 在其他期間,由行政公職局輔助,並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