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澳門歷史城區”作為本澳重要的文化遺產和旅遊資源,特區政府有責任落實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的規定,訂定“澳門歷史城區”的保護及管理計劃。特區政府於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八年先後進行兩輪公開諮詢,廣泛聽取社會大眾及專業團體的意見,期間並持續與國家文物局、世界遺產中心及相關國際組織等進行溝通及徵詢意見,經過多次諮詢意見及修訂後,制定本行政法規。
法規訂定十一處“景觀視廊”、十九條“風貌街道”以及二十四處“城市肌理”,並提出相關的指導原則。因應不同建築物的文化價值,訂定“建築限制條件”,針對組成“澳門歷史城區”的二十二處歷史建築物訂定 “建築修復準則”,為維護和延續“澳門歷史城區”的價值,法規訂定“遺產影響評估”和“可持續性”的保護及管理措施。
此外,對“澳門歷史城區”的日常使用管理、市政設備、綠化、交通等十一個方面提出“其他措施”。
法規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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