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減輕換樓人士的稅務負擔以及改善居住環境的訴求,經綜合考慮本澳房地產市場及經濟形勢後,特區政府適度調整房地產需求管理措施,有關措施追溯自1月1日起生效。
根據2024年1月16日生效的第1/2024號法律 -《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人士不須繳納樓價百分之五的取得印花稅,但對於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人士仍須繳納樓價百分之十的取得印花稅。
過渡規定
2024年1月1日前已簽署或作出涉及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文件、文書及行為,仍繼續適用原有法律的規定,尤其是繳納百分之五取得印花稅的規定及申請退還已繳納該不動產百分之五之取得印花稅稅款的規定。
至於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期間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並已繳納百分之五取得印花稅的人士,財政局將主動向該等人士退還有關稅款。
如有疑問,可致電財政局稅務查詢熱線,電話:2833 6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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