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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考程序因違法瑕疵被撤銷 中院勒令當局須遵行裁判並重新評分


2021年3月17日,文化局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了有關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音樂(中樂)範疇的一個職位空缺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甲作為投考人,針對有關名單提起訴願,被社會文化司司長駁回。甲不服,針對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當局在履歷分析時欠缺考慮甲曾於2012年至2017年以勞務合同方式為文化局提供服務,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明顯有誤,構成違反法律的瑕疵,因此,中級法院透過2022年5月12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司法上訴的理由成立,撤銷了被上訴的行政行為。隨後社會文化司司長於2022年6月15日作出批示,宣告有關開考程序消滅。

2022年10月7日,甲再向中級法院提起作出事實的執行之訴,請求法院命令被訴實體遵行上述已轉為確定的司法裁決,被訴實體須作出評定甲的最後成績必然高於對立利害關係人乙的最後成績的評分這一事實。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庭認同檢察院的意見,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74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應於三十日期間內自發遵行法院在行政上之司法爭訟程序中作出之確定裁判,而在本案中不存在不履行相關撤銷性司法裁決的正當理由。合議庭還指出,遵行裁判是指“視乎情況作出一切對有效重建被違反之法律秩序,及對回復原會出現之狀況屬必需之法律上之行為及事實行動”,而對於本案則意味著對外開考程序回到被撤銷的行為(公佈最後成績名單)作出前一刻。儘管在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經由第41/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後,對澳門樂團及澳門中樂團的管理和營運已換成由另一實體(澳門樂團有限公司)負責,但現涉案的對外開考程序仍是同一程序,合議庭認為正確做法是繼續進行有關程序直至完結,最後讓得分較高者與新接管澳門中樂團的有關實體簽訂合同。

基於此,合議庭裁定聲請人的請求理由成立,並宣告:a)不存在被訴實體所指的不執行主案中的撤銷性合議庭裁判的正當理由;b)被訴實體宣告相關行政程序消滅的批示無效;c)澄清對於相關合議庭裁判的執行,意味著行政當局須令對外開考程序回到被司法上訴所撤銷的行為(公佈最終成績名單)作出的前一刻,命令當局須在20天期間內嚴格遵守中級法院第489/2021號案合議庭裁判的內容對各投考人重新訂出評分排名。

參閱中級法院第489/2021/A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