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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澳門居民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之「逗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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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1. 根據第16/2021號法律第33條之規定,持有超過90日的逗留特別許可的人,應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報在澳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但處於同一法律第32條第一款(一)項至(三)項所指情況的非居民除外),在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出現變更後四十五日內,應通知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否則科澳門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罰款。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申请方式
    1. 由利害關係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提出申請。
    2. 有關代理人須遞交:
      1. 經鑑證之委託書;
      2. 其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1份。
  2. 必須出示文件
    1. 如無特別說明,凡遞交影印本之文件,均須出示其正本作核對;
    2. 倘未能出示正本,則有關影印本須經鑑證。
  3. 必須遞交文件:
    1. 已填妥之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DARP/DARP M-1)。【註:可到受理部門索取或於治安警察局網頁下載有關表格】
  4. 表格下載:聯絡地址及常居地址申報表(DARP/DARP M-1)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外地僱員分處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 上午9時至下午5時45分
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5時30分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每日截籌時間 下午5時正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1樓K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9時至下午6時
週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辦公資訊: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審批所需時間(郵寄或輪候時間不計算在內)

即日
(自服務單位接獲且確認文件齊備無誤後即時辦理)


備註 / 申請須知

變更聯絡地址及常居所之通知

  1. 倘其於澳門居住,只須申報常居所地址(等同聯絡地址),否則,除在澳聯絡地址外,還須申報澳門以外的常居所地址。
  2. 未就上述所指的變更及時作出通知者,科澳門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罰款。如屬累犯,所指罰款的下限提高四分之一,上限維持不變。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09-24 16:45

公共安全及出入境 出入境管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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