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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行使抵銷權時不可主張尚未存在且不確定的債權


甲公司(以下稱“執行人”)以一私文書作為執行憑證針對乙公司(以下稱“被執行人”)向初級法院提起執行之訴,請求支付一定金額,指被執行人曾透過私文書確認對其負有一項金額為10,671,604港元(相當於10,991,752.12澳門元)的金錢債務。該私文書為一份由被執行人發出的單方聲明,根據該聲明被執行人確認其須於2021年12月15日向執行人支付10,671,604港元,但因執行人違反博彩中介合同,被執行人將來可能因此而需向第三人支付賠償,故此被執行人將扣留該筆款項以行使抵銷權,用以支付將來可能出現的損害賠償。初級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的私文書不構成導致設定被執行人的債務的文書,被執行人在行使抵銷權後亦沒有確認有關債務,因此以欠缺執行憑證為由初端駁回請求。執行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該私文書屬被執行人確認債務的文書,而在行使抵銷權方面被執行人僅聲明抵銷一項將來可能出現的債權,在其債權尚未存在的情況下不可透過司法途徑予以請求,被執行人的聲明並不符合抵銷的要件,故認為初級法院的批示存有適用法律錯誤的瑕疵,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及廢止初級法院的批示。被執行人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上訴案作出審理。

合議庭認為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不存有被執行人所指的瑕疵,唯一需解決的問題是涉案的私文書是否屬《民事訴訟法典》第12條和第677條所規定的執行憑證。合議庭認同中級法院的見解,認為被執行人的聲明不符合抵銷的要件,且該私文書屬執行憑證。合議庭指該私文書載有被執行人作出抵銷的意思表示,但案中未能顯示被執行人的債權可透過司法途徑予以請求。在被執行人作出抵銷的意思表示時,只指出執行人因涉及刑事調查而違反博彩中介合同,被執行人將來可能因此而需向第三人支付賠償,對其造成重大損害,但並沒有指出損害的具體金額,且有關損害亦未透過司法途徑予以確認,故其所指的債權尚未存在且屬不確定,不具有可請求性及可執行性。因此,被執行人不可根據《民法典》第838條主張抵銷權。事實上,在執行人收到該私文書後便對被執行人作出催告要求立即支付10,671,604港元,且認為其對於被執行人不存有任何債務。合議庭認為涉案的私文書應被視為被執行人確認一項金額已確定的債務的文書,屬《民事訴訟法典》第677條c項所規定的執行憑證。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被執行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參閱終審法院第57/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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