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小販管理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現時規管小販的法例制定於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有關規定已不合時宜,因此,特區政府經充分聽取社會意見及參考鄰近地區的小販管理制度,並結合本澳的實際需要制訂本法律草案。
法案規定巿政署負責管理小販業務,除公共部門或實體舉辦及管理的活動,以及私人實體進行屬臨時性的零售或提供服務的活動外,於公共地方進行零售或提供服務的活動者,須事先取得市政署發出的准照。同時,法案引入“公開競投”的發牌機制,巿政署按評審標準對競投者進行評分,甄選合適的經營者。
此外,為加強對小販業務的管理,法案訂明經營者須遵守的義務,並適當調升對違反義務者所科處的罰款金額,巿政署可註銷嚴重違規者的准照。
法案訂定過渡措施,讓現有小販准照持有人有序過渡並適應新的《小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