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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宗申請已完成審理將獲發預先許可


《承諾轉讓在建樓宇的法律制度》(俗稱"樓花法")已於6月1日實施,法律規定,樓盤需獲政府發出"預先許可",發展商才可銷售"樓花",土地工務運輸局至今已完成審理六宗申請,共涉及2,204個單位,局方將於本周內發函通知發展商及將資料公佈於網頁上。局方強調,"樓花法"生效後,發展商新售"樓花",必須獲發預先許可,否則視作偷步銷售,除了合同無效外,發展商亦將被科處相當於"樓花"價值的百分之十的罰款。 出售"樓花"須獲發預先許可
在建樓宇(俗稱"樓花")的買賣是本澳不動產交易的一種常見方式,涉及居民切身利益。 "樓花法"主要規範"樓花"相關的交易行為,包括買賣、轉售和抵押等,同時釐定相關法律責任,以理順市場運作、增加交易透明度、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權益,包括杜絕出現"一屋多賣"及頻繁轉手等情況。 "樓花法"規定,發展商須獲得政府預先許可後才可以銷售"樓花",而樓盤獲發預先許可須符合三個條件,包括:一,已獲發整體建築工程准照;二,已完成地基或地庫層(包括地面層樓板結構工程);三,進行分層所有權的臨時登記。 按照土地工務運輸局統計,截止五月底,在建中的私人住宅項目共有81個,按申請人提交的初步計劃,可建成7,198個住宅單位,當中,同時符合發出預先許可的三個條件的項目共有21個,涉及3,782個住宅單位,佔所有在建樓宇單位數目的一半以上。只要文件齊備及符合要求,局方在收到申請後15個工作天內便可發出"預先許可"。 正發出函件並於周內上傳資料
"樓花法"實施後,土地工務運輸局陸續收到發展商提出預先許可的申請,至今共有六宗,因文件齊備及符合要求,局方已基本完成審理,正發出函件通知有關發展商,並將於周內將相關資料上傳至"在建樓宇(樓花)資訊網"供市民查閱,發展商在收到有關公函後便可開始樓花銷售。 該六宗申請涉及的六個項目,其中四項位於路環,共1,579個單位,一項位於氹仔,共620個單位,位於澳門半島的則為低層樓宇,共5個單位,一共涉及2,204個住宅單位。資料顯示,該多個項目在"樓花法"生效前已進行不同程度的"樓花"銷售,在獲發"預先許可"後,便可合法銷售餘下的"樓花"。 市民可透過土地工務運輸局網站(www.dssopt.gov.mo)進入"在建樓宇(樓花)資訊網",查詢欲購買的"樓花"是否已獲預先許可。"樓花法"規定,如發展商偷步銷售"樓花",除了合同無效外,發展商亦將被科處相當於"樓花"價值百分之十的罰款。值得一提的是,如購買的是二手"樓花",若上手買家是在法律生效前簽署買賣合同的,那麼"樓花"的轉售不受預先許可限制,但上手買家須將"樓花"於物業登記局登記為自己名下後,方可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