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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缺謹慎並提出明顯不當請求 當事人被裁定為惡意訴訟人


甲、乙及丙向終審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指中級法院在2023年10月19日第385/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及2006年11月30日第114/200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中所採取的法律解決辦法相互對立。第385/2023號案為一宗針對初級法院的裁判而提起的刑事上訴案,中級法院裁定甲、乙及丙以共同正犯方式觸犯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18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判處2年6個月徒刑並緩期4年執行;第114/2006號案則為一宗司法上訴案,司法上訴人針對保安司司長不給予其未成年兒子居留許可的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在對非常上訴案作出審理時認為顯然不存在合議庭裁判相互對立的情況,指兩份裁判不是處理相同的問題,前者涉及刑事犯罪問題,後者涉及居留權的核心內容,且兩者所適用的法律也不同,故駁回上訴。合議庭續指甲、乙及丙提起非常上訴是為了規避《刑事訴訟法典》中有關上訴的規定,是為再次質疑中級法院的裁判而進行的一次欠缺考慮且不成功的嘗試,存有惡意訴訟之嫌。甲、乙及丙接獲通知後,以附隨事項的方式向終審法院請求宣告非常上訴案的裁判在法律上不存在。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該附隨事項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甲、乙及丙在請求中只是再次堅稱兩份裁判存在相互對立的情況,然而,他們並沒有閱讀或理解在非常上訴案的裁判中就合議庭裁判間的相互對立的問題所作的論述。合議庭認為有關論述清晰且恰當,應予完全確認,不必作任何補充。在惡意訴訟方面,合議庭指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若訴訟當事人出於故意或嚴重過失而在訴訟程序中作出意圖損害對方當事人或擾亂程序正常進行的行為,則構成惡意訴訟,可對其進行民事上的處罰。惡意訴訟的主觀要素包括故意及嚴重過失,嚴重過失是指訴訟當事人沒有遵守從恰當訴訟行為義務中衍生的謹慎義務,從而沒有意識到他本應知道的事實。訴訟當事人負有謹慎義務,需事先了解作為其主張或辯護理由之基礎的實際情況。合議庭認為,考慮到在非常上訴案中已進行的程序和所作的決定,以及甲、乙及丙在附隨事項提出的請求,清楚地顯示甲、乙及丙在分析相關裁判時完全且明顯地欠缺謹慎,並提出了明顯不當的請求。

綜上分析,終審法院合議庭駁回請求,並裁定甲、乙及丙為惡意訴訟人,每人須繳納20個計算單位的罰金。

參閱終審法院第109/2023-I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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