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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葬於“永久墓地”

申請


如何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與死者關係的證明文件;
2. 合葬於墓地、骨殖箱及骨灰箱申請表(010/DHA/DHAL);
3.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選擇性遞交之文件(當符合條件時,必須遞交):

1. 墓地使用憑證或相關證明文件;
2. 由殯葬公司提供落葬服務及如欲申請工程准照,須遞交殯葬工程聲明書 (012/DHA/DHAL), 指出落葬日期及工程的開始和完成日期,並須遞交殯葬公司負責人的身分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
3.如來自公共墳場的骨殖或骨灰,須遞交相應證明文件;
4.如來自非公共墳場的骨殖或骨灰,須遞交先人身份證明文件清晰影印本及來源證明文件,並辦理遺骸遷入墳場准照;
5.如永久墓地權利人已身故或身份未能確定時,利害關係人須在澳門較多人閱讀的兩份報章(中、葡文報章各一份),依市政署所訂定的通告內容及格式刊登“申請合葬永久墓地通告”(屬合葬墓地權利人除外),並提交含有有關通告的報章頁面正本,該頁面須標有報章名稱和日期;
6.如申請遺體合葬,須由墓地權利人作出申請,並須遞交由民事登記局發出的死亡記錄的證明或死亡簡報;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死亡的遺體,死亡時間與入境時間相距少於60小時,須遞交由治安警察局(情報廳/總務警司處/監察暨記錄科)發出的遺體搬遷實況筆錄,死亡時間與入境時間相距多於60小時,則須遞交治安警察局(情報廳/總務警司處/監察暨記錄科)殯葬通行證。

必須出示文件:出示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 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墳場服務望廈辦事處:美副將大馬路,澳門望廈聖母墳場

辦公時間:

綜合服務中心及各巿民服務中心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墳場服務望廈辦事處

週一至週四     上午 : 9時 至 1時;下午 : 2時30分 至 5時45分

週五                  上午 : 9時 至 1時;下午 : 2時30分 至 5時30分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

1.安葬准照:澳門元100元
2. 將遺骸、骨殖或骨灰合葬于傳統稱爲“永久墓地”的墓地(每宗):
澳門元500元
3. 如來自非公共墳場內的遺骸、骨殖或骨灰 – 將遺骸、骨殖或骨灰遷入墳場准照:澳門元100元

格費用:適用
花稅:提供落葬服無須繳付印花稅外,其餘均爲申請費用的10%
證金:須繳付保證金
費及價金表:https://www.iam.gov.mo/c/pricetable/list


審批所需時間

審批時間:5個工作天


備註/申請須知

注意事項:

一、永久墓地的權利人死亡後或屬墓地權利人身份未能確定的情況下,以下人士的骨殖或骨灰可被申請合葬於有關墓地:
1.權利人本人;
2.首葬者的配偶或首葬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
3.首葬者五親等內的直系血親;
4.上項所指直系血親的配偶或與該等血親有事實婚關係的人;
5.於二零一九年八月一日前已葬於有關墓地者的配偶或與該已葬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
二、為申請上款所指的合葬,利害關係人須在澳門較多人閱讀的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葡文報章刊登通告,通告的內容及格式由市政署訂定,但屬合葬墓地權利人的情況除外。有關通告自刊登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如市政署無收到第一款所指人士的書面異議,則有關申請可具備條件予以審批。
三、在“永久墓地”,同一期間只可安葬一具遺體。


相關規範或要求

如屬永久墓地的權利人身故或身份未能確定,僅可申請合葬骨殖或骨灰。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N/A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4-07-01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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