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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
監督
社會文化司
職能
統籌與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有關的工作。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135/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
(2024年8月1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設立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
職責
統籌與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有關的工作,尤其是協調行政當局各部門及社會各實體的工作。
組成
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組織委員會(下稱“組委會”)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擔任主席,並由下列成員組成:
- 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下稱“辦公室”)主任,並由其擔任秘書長;
- 辦公室副主任,並由其擔任副秘書長;
-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一名;
- 體育局代表一名;
- 衛生局代表一名;
- 新聞局代表一名;
- 市政署代表一名;
- 旅遊局代表一名;
- 警察總局代表一名;
- 海關代表一名;
- 消防局代表一名;
- 公共建設局代表一名;
- 交通事務局代表一名。
如主席認為有必要時,可邀請對所討論的事宜有認識或有經驗的專家或專業人士出席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組委會可由主席經秘書長建議以批示設立常設性質或臨時性質的專責小組及訂定有關專責小組的職權、運作期間及運作方式。
專責小組成員可由組委會成員、對專責小組開展的工作或活動有認識或有經驗的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又或有關社會人士擔任,並由主席經秘書長建議以批示委任。
辦公室負責向組委會提供運作所需的技術、行政及後勤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