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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茶座准照

續期


如何辦理

網上辦理
登入 “商社通” 辦理(申請人必須持有一戶通個人或實體帳號)

親臨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沒有必須遞交文件

必須出示文件:申請人/合法代表具簽名式樣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或認證繕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

1. 面積30平方米或以下(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 每平方米徵收澳門元1,200元;超出的每平方米或不足一平方米之數,每平方米徵收澳門元400元;

2. 根據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逾期辦理准照續期,須繳交按以下方式計算的附加費:
(一)於准照續期期限滿後三十日內申請:有關准照續期費的百分之三十;
(二)於准照續期期限滿後的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內申請:有關准照續期費的百分之六十;
(三)於准照續期期限滿後的第六十一日至第九十日內申請:有關准照續期費的百分之一百。

印花稅:續期費用的10%
保證金:無須繳付保證金
註:根據經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十三條之規定


審批所需時間

網上辦理:1個工作天

親臨辦理:1個工作天


備註/申請須知

意事項:
1. 當事人可親自申請或授權代辦人申請;
2.根據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准照的續期申請應於一月至二月期間遞交,但法律另定者除外”;
3. 根據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如無特別制度,不在上款所定期限內將年度准照續期,導致須終止獲准進行的活動,但利害關係人在九十日內補正有關情況者除外。及第四款的規定於上款所指的補正期間申請將年度准照續期,須繳交附加費”。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網上辦理:登入 “商社通” 查詢

親臨辦理:N/A


領取服務結果的方式

一、親臨領取

倘由持牌人/授權人親身領證的情況,個人須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法人(公司)須按照其商業登記證明上之簽名方式一欄,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領取;

倘有代領人的情況,領取牌照時帶備收據或出示持牌人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二、網上下載牌照

持牌人可透過 “商社通” ,於露天茶座准照有效期內,自行下載最新的牌照。(持牌人必須持有一戶通個人或實體帳號)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4-09-05 15:04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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