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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投訴程序的聲明


就有報導指某社團成員指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侵犯"投訴人的個人資料一事,因上述指控與事實不符,本辦公室特澄清如下:
根據法律規定,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負責監察、協調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遵守和執行,以及訂定保密制度、監察該等制度的實施等。本辦公室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典》、第52/99/M號法令(《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等法律規定,接受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方面的查詢、投訴,並依法展開調查程序,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者可能須承擔行政違法責任或刑事責任。
首先要說明的是,如當事人就具體的個案投訴其個人資料被侵犯,例如,資料在某種情況下被某機構不當處理,如要證實被投訴機構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不當處理特定人士的資料,有機會需要涉及個案的具體資料。
因此,為處理投訴需要,本辦公室會要求投訴人提供個人資料以證實其是否為相關個人資料處理的資料當事人,以及了解其是否同意在處理投訴需要時,將相關資料轉交予被投訴人及因處理投訴而需要接觸的人士或機構等。但個人資料的提供並非強制性,如投訴人拒絕提供,調查因欠缺當事人的同意而不能涉具體個案的資料,一般只能就相關機構的處理政策及機制作出分析,而無法查證具體資料當事人權利是否受損,可能會影響本辦公室對相關卷宗的處理結果。
本辦公室一向尊重當事人的決定,從未違反當事人的意願向被投訴人披露投訴人的資料。因此,有關"二次侵犯"的指責是毫無依據、與事實不符的,本辦公室在此特作澄清,以正視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