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行政會完成討論《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對房地產中介業的從業條件及核心內容作出規範。為有效執行該法律,特區政府制定了《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細則規定了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的發給、續發、中止和註銷的行政程序。草案也規定,房屋局為房地產中介範疇的主管實體,具職權對以上准照的申請、程序及處罰作決定。 在房地產中介業務方面,草案規定,房屋局須藉資訊途徑公佈和更新房地產中介人准照及房地產經紀准照的持有人名單,尤其准照持有人的姓名或商業名稱、准照的編號及有效期。如房地產中介人更改商業名稱、商業營業場所名稱以及設立互聯網網頁須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房屋局;擬開設新的商業營業場所、變更商業營業場所的地點以及關閉商業營業場所,須於三十日前通知房屋局。 最後,草案訂定了過渡規定,凡於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公佈之日,以類似房地產經紀或房地產中介人身份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者,如符合相關規定的從業要件,自草案公佈翌日起至二零一三年六月三十日,可附同相關文件向房屋局申請發給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或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



此頁面有問題嗎?

幫助我們改進GOV.MO

* 必填項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