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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居民蔡某因詐騙被終審法院駁回上訴維判處四年徒刑


本澳居民蔡某(女),因詐騙案被檢察官提起控訴後,2011年4月經初級法院判決罪名成立,判處四年徒刑,以及需支付受害人澳門幣壹佰壹拾柒萬六仟圓的財產權損害賠償。被告蔡某不服初級法院判決,故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12年7月被中級法院栽定維持原判,被告依然不服,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終審法院於今年二月以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駁回上訴。為執行終審法院判決,被告已被移送澳門監獄服刑。 案情顯示,案中被告人為一名家庭主婦,於2006年4月至10月期間,先後謊稱自己分別受本澳6間公司(當中包括知名酒店、清潔公司及建築公司)的委託,負責代辦內地勞工來澳的招聘工作,期間成功騙取500多名受害人所繳交的手續費,總金額合計約澳門幣壹佰陸拾伍萬柒仟伍佰圓。承辦檢察官認為,蔡某在明知的情況下,有意識地編造虛假事實以騙取他人信任,達到為其本人取得非法利益,該行為導致他人損失相當巨額財產,故被告被控以觸犯>第211條之詐騙罪。 被判刑人蔡某疑因不接受檢察官的控訴及法院的裁決,於互聯網討論區針對法官和檢察官等司法官員發表與事實不符的言論,聲稱自己遭受迫害又謊稱有人串通律師、檢察官、法官陷害她等等。蔡某的不實言論及行為已造成惡劣影響並涉嫌觸犯侮辱及誹謗罪,檢察院將依法根據相關的刑事檢舉作出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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