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其他相關規定,治安警察局向以專業活動目的且符合發出占有及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裝置准照之自然人簽發、續期、補發或取消《專業活動武器准照》,又或更新資料或發出延期許可。
服務對象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成年人,可獲發《專業活動武器准照》:
- 根據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的規定獲許可的私人實體從事押運款項及有價物方面的保安工作;
- 具至少兩年私人保安員的實際專業經驗;
- 合格完成由治安警察局或治安警察局認可的其他實體開辦的射擊及管理火器課程;
- 適合和具有能力使用受管控武器及裝置,且不對其本人、第三人或對公共安全和秩序構成危險。
- 僅在有關僱主實體明示許可時,方可攜帶為從事專業活動而獲發的火器。
服務結果
成功審批後,可獲簽發《專業活動武器准照》及《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登記摺》。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治安警察局-情報廳-槍械及彈藥科
地址: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電話:(853) 8897 0922(特別辦公時間)
傳真:(853) 8897 0929
服務地點特別支援措施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