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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練習許可

申請


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一、為取得占有及使用受特別管控火器及裝置准照的練習許可:

  1. 遞交填妥之《射擊練習許可申請表格》(格式十六);
  2. 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住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3. 遞交根據第 27/2024 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所要求的刑事紀錄證明書(倘申請人年滿 16 歲);
  4. 遞交未成年人特別紀錄證明書(倘申請人未年滿 16 歲);
  5. 遞交35 毫米 x 45 毫米白底彩色個人近照;
  6. 遞交根據第 27/2024 號行政法規第五條所指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立醫院或衛生中心醫生發出的有效醫
    生檢查證明;
  7. 出示所屬射撃會會員證件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8. 遞交行使親權或監護權人的同意聲明書(倘申請人為未成年人)。

二、向為自衛及專業活動目的的准照持有人進行的射擊練習許可:

  1. 遞交填妥之《射擊練習許可申請表格》(格式十六);
  2. 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及住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3. 出示所持有的占有及使用自衛武器或專業活動目的的准照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槍械及彈藥科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備註/服務須知

  1. 年滿十五歲且屬獲許可的射擊體育團體會員的未成年人,經取得練習許可後,可使用由射擊體育團體其他會員或由武器彈藥店經營人提供的口徑類型為4.5毫米(.177″)的壓縮空氣手槍及步槍;
  2. 僅在射擊場的專屬設施內使用受特別管控火器及裝置進行射擊練習和射擊體育比賽,並遵守適用的安全條件;
  3. 獲得許可的證明文件由治安警察局發出,有效期為六十日,自通知利害關係人之日起計,並應載明下條(一)項至(三)項所指的資料。
  4. 除補充法規指定的其他資料外,取得的預先許可的申請資料須包括下列資料:
    1. 買受人或受贈人的完整身份資料;
    2. 持有的准照的編號及種類,或經營有關業務的實體的執照編號;
    3. 商標、型號、種類及口徑的識別資料,如屬主要組件,則標明其適用的受管控武器或裝置及其特徵;
    4. 許可治安警察局在作出相關通知後,於公共部門辦公時間對保管非失效的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安全條件進行例行檢查的聲明。
  5. 取得本局文件: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6. 下列情況等同於利害關係人同意主管當局處理其個人資料:
    1. 申請發出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從事關於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商業及工業活動准照;
    2.  申請本法律規定的預先許可;
    3. 申請以上兩項所指的准照及許可的續期或延期;
    4.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預先通知的行為。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5-01-17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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