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 遞交填妥之《死因取得預先許可申請表格》(表格十四);
- 出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具資格取得的第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及住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 出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具資格取得的第三人的相關准照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 遞交確認繼承人資格公證書或確認分割判決的經認證副本;
- 遞交經鑑定的相關遺囑影印本,如被繼承人持有法定效力的遺囑;
- 遞交獲其他繼承人許可的證明文件(倘適用);
- 遞交擬取得的武器及相關物品的來源(倘適用);
- 遞交該等武器及相關物品在歷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或財產方面突顯的特別價值的證明文件
(倘適用); - 遞交屬未失效的武器或裝置者,申請人以往在收藏方面取得的經驗,以及理論和實踐上的知識的證明
文件(倘適用)。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槍械及彈藥科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備註/服務須知
- 應以遺產名義作臨時登記的武器及相關物品,須強制存放於治安警察局,但基於該等物件的特徵,以及待分割財產管理人或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所指的其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具有准照而獲治安警察局特別許可者除外。
- 獲得許可的證明文件由治安警察局發出,有效期為六十日,自通知利害關係人之日起計,並應載明下條(一)項至(三)項所指的資料。
- 除補充法規指定的其他資料外,取得的預先許可的申請資料須包括下列資料:
- 買受人或受贈人的完整身份資料;
- 持有的准照的編號及種類,或經營有關業務的實體的執照編號;
- 商標、型號、種類及口徑的識別資料,如屬主要組件,則標明其適用的受管控武器或裝置及其特徵;
- 許可治安警察局在作出相關通知後,於公共部門辦公時間對保管非失效的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安全條件進行例行檢查的聲明。
- 下列情況等同於利害關係人同意主管當局處理其個人資料:
- 申請發出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從事關於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商業及工業活動准照;
- 申請本法律規定的預先許可;
- 申請以上兩項所指的准照及許可的續期或延期;
-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預先通知的行為。
- 取得本局文件: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