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准照續期申請於法定期間後提出,但仍在准照有效期屆滿前,只要利害關係人預先繳付適用的費用,則主管當局發出延期許可,有效期為完成續期程序所需的期間。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 遞交填妥之《商業活動的准照》(表格六);
- 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和住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僅適用於自然人);
- 出示具資格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和住址證明正本(僅適用於法人);
- 出示所持有的《火器仿製品經營人准照》正本;
- 出示商業登記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 遞交第27/202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所指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 遞交第27/2024號行政法規第五條所指的本澳公立醫院或衛生中心醫生發出的有效身體及心理能力的證明(僅適用於自然人);
- 遞交合格完成第27/2024 號行政法規第六條所指的專門培訓課程的證明文件;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槍械及彈藥科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費用
延期申請屬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則繳付特別附加費用:所適用費用的50%。
繳費方式
- 現金;
- 支票(抬頭:治安警察局);
- 澳門通卡;
- 任一“政付通”線下支付工具【包括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和大西洋銀行發出的信用卡或借記卡(VISA、MasterCard)、本澳銀行發出的銀聯借記卡/信用卡(UnionPay)、銀聯閃付咭、銀聯雲閃付、中銀手機銀行支付、豐付寶、廣發銀行移動支付、國際付、工銀e支付、澳門錢包(MPay)、支付寶及微信支付(內地及香港居民適用)等】。
備註/服務須知
- 以虛假聲明或虛假、偽造、經篡改的文件或屬他人的真確文件,又或以任何其他欺詐方式取得按本法律的規定發出的准照或許可,以及有關的續期或延期,均屬無效;
- 住所的任何變更,須在十日內告知治安警察局;
- 下列情況等同於利害關係人同意主管當局處理其個人資料:
- 申請發出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從事關於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商業及工業活動准照;
- 申請本法律規定的預先許可;
- 申請以上兩項所指的准照及許可的續期或延期;
-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預先通知的行為。
- 取得本局文件: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創業及營商
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