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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受管控彈藥及投射物預先許可

更新資料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根據第12/2024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第七十八條第三款之有關規定,住所有任何變更,須在十日內告知治安警察局。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必須遞交文件/提供資料

  1. 遞交填妥之《補發或更新資料表格》(表格十七);
  2. 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和住址證明正本,以及遞交副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親臨辦理

接待單位:槍械及彈藥科
辦理地點及時間:請點擊詳情


費用

全免


備註/服務須知

  1. 下列情況等同於利害關係人同意主管當局處理其個人資料:
    1. 申請發出受管控武器或裝置的占有及使用准照,以及從事關於武器及相關物品的商業及工業活動准照;
    2. 申請本法律規定的預先許可;
    3. 申請以上兩項所指的准照及許可的續期或延期;
    4. 取得等同武器的物品的預先通知的行為。
  2. 取得本局文件:請於《相關文件》欄目內查找及下載,或親臨相關辦理地點索取。

資料提供:治安警察局(CPSP)

最後更新時間:2024-11-12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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