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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登記

過渡期內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登記的申請:(備註:2025年3月31日起方可提出工會聯合會的登記申請)


1. 服務對象:

第6/2024號法律《工會法》生效(即2025年3月31日)前已依法設立並登記,且經議決擬在過渡期內(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僱員社團。


2. 辧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辧理手續︰

(1) 經會員大會議決申請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登記,以及指定1名代表辦理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登記的申請手續;

(如需同時變更原有名稱,須於登記申請中一併提出變更名稱申請;如社團已加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非僱員組織或團體,須於登記申請中一併提出取得行政長官同意的申請。)

(2) 勞工事務局收齊文件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批註1,向符合要件的申請人以信函形式發出批准通知(附同經審核的章程草案);如同時申請變更名稱,則以信函形式發出“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附同經審核的章程草案)。

(3) 申請人須在接獲批准通知或“名稱可予採用證明書”之日起90日(可申請續期一次),前往法務局轄下任何一間公證署或經私人公證員完成辦理修改章程的公證行為(第一公證署電話:28574258;第二公證署電話:28554460及海島公證署電話:28827504);

(4) 經修改的章程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起15日內,獲勞工事務局作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登記。勞工事務局以信函形式通知申請人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登記編號。

 

所需文件註2

(1) 由指定的1名代表簽署的《過渡期內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登記申請表》

(2) 社團會員大會通過申請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登記的決議的會議紀錄副本;

(3) 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領導架構證明書;

(4) 上述(1)項所指申請表的附件1 -《現時於社團擔任機關據位人的名單》,並附同以下文件:

i. 機關據位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副本;

ii. 機關據位人的工作證明文件副本(如該人士符合第6/2024號法律《工會法》第47條第2款的例外規定,可獲豁免提交工作證明文件副本);

iii. 機關據位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iv. 機關據位人填寫及簽署的《具備擔任機關據位人適當資格的聲明》

(5) 上述(1)項所指申請表的附件3 -《會員名單》(只適用於工會聯合會的登記申請);

(6) 擬修改的章程草案註3

 

  • 倘同時提出變更名稱申請,除需提交上述第(1)項至第(6)項所指的文件,還需同時提交以下文件︰

(7) 會員大會通過變更原有名稱的決議的會議紀錄副本。

 

  • 倘有加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非僱員組織或團體,須同時提出取得行政長官同意的申請,除需提交上述第(1)項至第(6)項所指的文件,還須同時提交以下文件︰

(8) 填妥的《申請取得行政長官同意及已加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非僱員組織或團體的資料》;

(9) 社團通過加入相關組織或團體的決議的會議紀錄副本;

(10) 由相關組織或團體所在地的主管當局發出的設立或登記資料;

(11) 載有相關組織或團體宗旨的章程副本;

(12) 載有社團在相關組織或團體所具備的身份或擔任職務的資料。

 

  • 倘有加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僱員組織或團體,除需提交上述第(1)項至第(6)項所指的文件,還需同時提交以下文件︰

(13) 填妥的《已加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設立的僱員組織或團體的資料》;

(14) 社團通過加入相關組織或團體的決議的會議紀錄副本;

(15) 由相關組織或團體所在地的主管當局發出的設立或登記資料;

(16) 載有相關組織或團體宗旨的章程副本;

(17) 載有社團在相關組織或團體所具備的身份或擔任職務的資料。


3. 費用:

免費


4. 審批所需時間:

60日(由收到申請及齊備所需文件之日起計。)


備註:

註1:如已同時申請取得行政長官的同意,將中斷勞工事務局審批期間的計算,直至勞工事務局接獲行政長官的決定。

 

註2: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書寫;如以其他語文書寫,須附同根據《公證法典》第182條至第184條規定作成的譯本,但獲勞工事務局豁免譯本者除外。

 

註3:章程草案須載有以下內容︰

(1) 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名稱(須具識別性、真實性、關聯性,且不得與其他已登記的工會、工會聯合會或社團名稱相同、產生混淆或使人產生誤解);

(2) 宗旨(須以維護和促進僱員的勞動權益為目的);

(3) 住所(須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4)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5) 會員的加入、退出和除名的條件;

(6) 組織機關及其職務;

(7) 機關據位人的選任或指定方式、任期和解除;

(8) (如在提出登記申請時,存有不符合《工會法》規定的會員,則必須修改章程以載明下列事宜)對於提出登記申請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前已加入的會員,倘相關會員不具備受僱於住所或場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僱主實體的僱員身份(適用於工會登記),或非屬已登記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適用於工會聯合會登記)的情況,在獲登記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後,可繼續保留有關會員的資格,但相關會員不享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推選代表出任機關據位人的權利。

(9) 其他依法規定須載明的事項。

此外,工會或工會聯合會得在章程訂定對會員及非會員給予榮譽名銜。


資料提供:勞工事務局(DSAL)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30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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