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服務對象:
已登記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機關據位人或獲委任人
2. 證明書內容:
登記編號、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名稱、首次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日期,以及附同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章程或其他文件。
3. 申請所需文件:
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機關據位人或獲委任人向勞工事務局提出申請,所需文件註1包括:
(1) 由機關據位人或獲委任人簽署的《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的登記證明書申請表(領導架構證明書、章程或其他文件的證明書)》;
(2)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3) 授權書(適用於由獲委任人提出申請的情況)。
4. 費用:
(1) 紙本證明註2:首頁收費澳門元15元,另每附加頁須額外繳付澳門元5元;
(2) 電子證明註2﹕每份澳門元15元。
5. 審批所需時間:
10個工作日(由收到申請及齊備所需文件之日起計。)
備註:
註1: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一正式語文書寫;如以其他語文書寫,須附同根據《公證法典》第182條至第184條規定作成的譯本,但獲勞工事務局豁免譯本者除外。
註2:倘工會或工會聯合會為行政公益法人,則免繳費用。
公證及登記
公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