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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委任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及委員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今(4)日刊登第3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的相關規定,委任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主席及委員,包括主席葉迅生,委員譚偉文、朱偉幹、江麗莉及陳致平。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權限包括:
1) 向選民客觀地解釋關於選舉活動的事宜;
2) 確保競選活動期間各候選名單能真正公平地進行競選活動和宣傳;
3) 登記無意刊登有關競選活動資料的資訊性刊物的負責人所作的聲明書;
4) 就分配電台和電視台的廣播時間予各候選名單的事宜,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5) 審核各候選名單的選舉收支是否符合規範;
6) 審核可能構成選舉不法行為的行為是否符合規範;
7) 在選舉程序的範圍內,要求有權限的實體採取所必要的措施,以確保保安的條件及行為的合法性;
8) 將所獲知的任何選舉不法行為,報知有權限的實體;
9) 編製選舉結果的官方圖表;
10) 發出具約束力的指引;
11) 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選舉活動的總結報告,並對有關活動提出改善建議;
12) 作出法律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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