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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發展委員會
監督
行政長官
職能
負責制定和推動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人才培養發展策略,以及履行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規定的職責。
主席
行政長官
副主席
社會文化司司長
秘書長
周昶行
副秘書長
黎玉燕
聯絡資料
組織法例
第7/2023號法律
(2023年5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人才引進法律制度。
第20/2023號行政法規
(2023年6月1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人才發展委員會。
第33/2024號行政法規
(2024年10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第20/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發展委員會》。
職責
委員會在人才培養方面具下列職責:
- 開展研究、收集數據及擬定工作計劃和方案,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人才培養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學依據;
- 制定人才培養的發展策略及相關的短、中、長期措施,並推動有關策略及措施的落實執行;
- 擬定和落實執行為鼓勵人才留澳及回澳的計劃及措施;
- 就本地人力資源的培訓及提升質素發表意見。
委員會在人才引進方面具有第7/2023號法律規定的職責。
委員會尚具下列職責:
- 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合作,尤其是透過簽訂協議及議定書推動本地、區域及國際合作;
- 編製和核准規範委員會運作的內部規章;
- 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組成
- 行政長官,並由其擔任主席;
- 社會文化司司長,並由其擔任副主席;
- 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代表;
- 澳門基金會代表;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代表;
- 勞工事務局代表;
- 招商投資促進局代表;
- 澳門金融管理局代表;
- 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代表;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代表;
- 衛生局代表;
- 藥物監督管理局代表;
- 澳門大學代表;
- 澳門理工大學代表;
- 澳門旅遊大學代表;
- 在相關領域公認傑出的人士及專業人士,但人數最多二十五名。
主席可根據需要邀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尤其是專業團體或學術機構的代表,以及對討論事宜具相關知識或經驗的人士列席全體會議及專責小組會議,但該等人士無表決權。
委員會設有一秘書處,該秘書處隸屬行政長官運作。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負責向秘書處提供行政及技術支援,並向秘書處提供其運作所需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