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為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公務人員就職時須進行宣誓的規定,以及完善公務人員的管理和紀律制度,特區政府制定本法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在完善就職宣誓方面,法案建議所有非領導及主管的公務人員就職時須以簽署聲明書的方式進行宣誓,拒絕宣誓者會被撤銷相關任用。故意宣讀與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視為拒絕宣誓。此外,法案在誓詞增訂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容。如果公務人員在任職期間作出違反誓詞的行為,會被提起紀律程序及被科處撤職處分。同時,建議修改《司法官通則》,讓上述要求適用於司法官。現職的公務人員在法案生效後的一定期間內須以上述方式宣誓,拒絕宣誓者會被科處撤職處分。
二、在完善紀律制度方面,為加強紀律程序的調查手段,明確公共和私人實體有義務配合預審員進行調查,尤其是應其要求作證言聲明,如無合理理由拒絕作出聲明,可被科處罰款。為進一步保障紀律程序的調查不受干擾及確保部門運作暢順,放寬採取防範性停職的前提要件。
三、為應對涉嫌違紀的公務人員為免受紀律處分而在紀律程序完結前提前退休或離職,法案建議如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時尚存有針對其本身的待決紀律程序,則中止申請退休的程序。如屬公積金制度前供款人,對其科處的紀律處分將透過罰款代替;明確如公務人員在刑事程序中被採取羈押措施,當被確定判罪後,有關人員須向行政當局返還該期間收取的薪俸。
四、在優化因病缺勤的監察機制方面,法案訂明公務人員因病缺勤且按醫囑需留在家中休息時,基於合理原因而有必要離開澳門,應事先向部門報備及說明理由,否則可被追究紀律責任。另外,為了核實病況,健康檢查委員會可查閱及索取有關公務人員的病歷資料、要求公務人員親身接受身體檢查,以及要求曾作診斷的醫務人員就核實病況提供協助及作出說明,並為此免除相關人員的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