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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公佈《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建設費用估算》專項審計報告


審計署公佈《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建設費用估算》專項審計報告,報告指出澳大新校區在2010年4月最初估算時的金額為58億澳門元,其後因設計要求出現調整、匯率變動及通脹等因素,需於2011年11月訂定98億澳門元的總預算上限。然而,整個新校區項目的預計投資除了工程費用外,尚包括顧問諮詢、基礎建設、工程監理及質量控制等其他建設相關開支,總金額超過102億澳門元。審查發現建設發展辦公室在計算項目建設費用的整體性,以及估算訂定時作出的考量和訂定後的檢視及更新均存在不足。審計報告集中在新校區的建設費用方面,目的是審查新校區項目所制定的估算是否完善,以控制建設項目所需投入資金,並根據審計結果提出相應的審計意見和建議。 審計報告披露建設辦所訂定的58億澳門元最初估算只包括工程費用,沒有包括其他建設相關的57項獨立開支,涉及金額約12億澳門元。其後特區政府與廣東省人民政府於2011年11月簽訂合作補充協議,訂定整體建設的總預算上限為98億澳門元,把上述57項開支中的3項納入當中,但只包括新校區項目各單項預算,亦沒有包括其他建設相關的54項獨立開支,涉及金額超過4億澳門元。因此,58億澳門元的最初估算與其後的98億澳門元上限均未能涵蓋整體費用。
報告又指在訂定估算時,雖然新校區在國內建設,並以人民幣計算工程費用,但建設辦卻考慮新校區將來會交付澳門大學使用,沒有參考國內的建造成本,只參照本澳公共工程項目中類似規格的建築物,例如公共房屋及終審法院大樓的建設標準和造價,訂定校區部分的項目估算單價。審計意見認為大學校舍建設與終審法院大樓無論在建築風格及功能等方面均不盡相同,因此終審法院大樓的建造成本並非適當的參考依據。審計報告亦指建設辦參考的2006年公共房屋判給金額,與2010年4月建立最初估算時比較,已是超過三年前的數據,反映建設辦在建立最初的估算時所使用的數據已不符合當時狀況。審計署認為建設辦對有關估算的參考依據欠缺科學化的考量,所得出的估算未能反映實際所需成本。
同時,建設辦在訂定隧道的估算時,亦沒有考慮通航規劃等影響造價的重要因素。建設辦於2009年8月已知悉十字門為3,000噸海輪後備航道之規劃,但認為須向內地相關部門諮詢是否落實規劃,並需分析論證隧道的設計及施工方法等,以便不具備條件時可協調調整通航規劃。因此建設辦於2010年4月進行估算時,只以最簡單的兩岸距離乘以單位造價的方法計算出5億澳門元的隧道工程費用。然而至2011年11月,河底隧道的預算上限已上升至20億澳門元,比原估算5億澳門元增加3倍。
建設辦認為工程時間緊迫,建立最初估算後已隨即展開深化設計,而沒有建立更貼近實際的估算,繼續將之作為工程費用的控制指標。但審計報告指出,隨著工程的開展,建設辦逐漸掌握各項目實際判給金額與最初估算的差異、匯率波動與通脹因素,以及估算、概算和預算等資訊,例如估算後半年即2010年11月判給標誌性建築物(圖書館、中央教學樓、校史展覽館)的金額是6億9千多萬澳門元,比最初估算的4億8千多萬高出超過四成,反映建設辦已具備一定條件但卻沒有對估算作整體更新。
審計報告又指,由於存在上述問題,估算與建設費用出現脫節的情況,根本無法達到建設費用管理及控制的作用。有關估算亦不屬於一個反映真實所需的開支,使往後建設投資變化的分析不存在可比性。再者,建設辦沒有及早對估算作出檢視及更新,有關做法並未能體現對於建設費用逐步控制的管理原則,更令衡量有關投資變化的合理性增添困難。審計結果反映新校區的最初估算已失卻作為建設費用控制的根本意義。
從整體公共資源分配的角度分析,不完善的項目估算將影響特區政府對公共資源的有效運用。若高估會佔用政府的其他財政資源;若低估則會導致項目在開展後須增加投入資金,可能令到日後的財政安排出現困難。尤其對於新校區項目這類大型投資,相關的資金調配動輒數以億計,故每次調動均會對公共財政安排造成影響。
審計署促建設辦綜合考慮建設項目各項所需費用,包括工程、監理、質量控制、設備購置等,從建設項目總投資的角度,為項目制訂整體估算。要做到內容和費用構成齊全,令權限實體知悉整體需動用的資金,以作出適當決策。建議在執行項目建設時,應按建設項目及其規格的實際要求,搜集及考慮各方面的因素,以動態投資的方式,訂定一個以控制建設費用為目的之投資估算。在項目建設的各個階段,應對建設費用進行適時的檢視及更新,逐漸細化對建設費用的計算,以保證相關計算的準確性和控制的有效性。
報告較早前已呈送行政長官,公眾可於審計署網站(http://www.ca.gov.mo)下載報告全文,或於明( 15)日辦公時間到本署免費索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