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對一宗因家庭暴力所提起的非特定保全程序的案件進行了審理。
案情顯示,一名女士因經常受到丈夫的暴力對待而提出了訴訟離婚,同時向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提起非特定保全程序,請求法院採取措施,命令其丈夫與其本人及其家庭住所保持至少100米距離,理由是其丈夫經常以非常暴力方式毆打她,經向治安警察局報案後被告知家暴不構成犯罪。
法官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2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提起保全程序的前提是存在合理理由恐防他人對其權利造成嚴重且難以彌補之侵害,從而採取措施避免遲延風險;以及權利的可能存在,且聲請人希望該權利在主訴訟中獲得確認。
鍳於保全措施的作用是輔助性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因法院在宣告或執行的需時使主訴訟的權利受到威脅。但在本案中,聲請人聲稱因多次受丈夫的虐待而提起該保全程序,目的只想避免繼續受到侵害,並非為確保訴訟離婚的權利得以實現;故此,法官認為聲請人在提出離婚的同時,應根據《刑法典》第137條,針對其丈夫的暴力行為向有權限機關提出申訴並申請作出適當的強制措施保護其人身安全。再者,離婚的其一後果只是配偶雙方不再受婚姻義務所約束,離婚與否,並不代表暴力行為不再發生。
最後,法院因事實明顯未能符合保全程序的法定要件,即遲延風險及權利的可能存在等,決定初端駁回該女士的請求。 參閱初級法院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第FM1-13-0025-CDL-A號案(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