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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准照(場所及活動)

飲料及飲食場所牌照

服務簡介

服務內容

為了適應並配合社會發展的需要,為投資者創造條件,促進飲食業的發展,於2003年7月7日行政長官頒佈了第16/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了修改第16/96/M號法令所指的第四組及第五組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落實了“一站式發牌程序”。其後,於2018年12月27日公佈第36/2018號行政法規,除修改及優化飲食及飲料場所的發牌程序外,更增設“前置式”臨時牌照制度,有助申請者提早開業經營。

市政署作為“一站式服務機構”,除負責辦理直接與發牌程序有關的手續外,還可協助申請人向其他相關的公共實體辦理所需的文件、圖則及手續,藉以簡化及完善整個行政程序,提高整個程序的行政效率及提升服務質素,努力貫徹“以民為本”的服務精神。


服務對象

按照經第8/2021號法律修改第16/96/M號法令所指的第四組及第五組同類場所分別為:

1.第四組場所指以提供飲料為基本業務並可提供簡單膳食之場所,例如咖啡室、冰室及茶館等

2.第五組場所指提供膳食服務,但其設施及設備不符合對餐廳級別所定之要求,而只符合法例所定的最低要求之場所,例如粥麵店及飯店等。


 申請資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請。


 服務結果

1.提供清晰的資訊及工程技術協助:以《指南》、示範單位及短片等方式詳細介紹相關的資訊,並通過相關部門的技術人員與申請人的跨部門“技術會議”,解答工程方面較複雜的技術問題,使申請人清晰各項申請細則及技術要求。

2.以服務機構統一辦理整個程序:經申請人的授權,作為一站式服務機構的市政署將協助辦理一切所需的手續,包括代向其他部門申領所需文件,例如:申請物業登記報告、使用准照鑑證本、圖 則、工程准照、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等,以及通知申請人各項程序的進度和所需作出的配合,省卻申請人往來其他部門辦理各項手續的時間,及更清楚程序的開 展情況。

3.加快發牌速度以減低開業的成本:若申請人在指定時間內交齊各項符合標準的文件,不計施工期在內,由申請日起計到取得牌照的總時間不超過60 個工作天。同時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的前提下,可發給臨時牌照,使申請人的飲食場所能盡快開業經營,減低經濟損失。

4.增設“前置式”臨時牌照制度:在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的前提下,申請人可在審議計劃通過,並按核准方案要求完成場所的裝修後作出申請。在提交符合上述三大要求的聲明書及證明文件後,可發給臨時牌照,有助縮短申請人獲發牌照的時間。

5.增加發牌程序的彈性:當發牌程序因任何原因中止後,若在規定期間內且具備條件,可申請恢復已中止的發牌程序。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市政署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發牌服務

通訊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電話:(853) 2833 7676(市民服務熱線)

傳真:(853) 2871 1203  

專題網頁:www.iam.gov.mo/onestop-fnb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4-05-14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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