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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因違反立法會選舉法被初級法院判決罪名成立


今年9月,初級法院審理了13宗涉嫌違反立法會選舉法的案件,除1人罪名不成立外,其餘12人被判決罪名成立。 12名嫌犯中,11人因未經選管會事先批准,在投票站範圍內使用電子通信和拍攝器材,觸犯了《立法會選舉制度》第58條第3款、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第11/CAEAL/2013號指引及《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10人因認罪,被判處罰金;1人因拒不認罪,在庭上毫無悔意,被判處3個月徒刑,暫緩2年執行。 12名嫌犯中的另1人因投票日穿著印有競選組別標誌的T恤投票,觸犯了《立法會選舉制度》第160條第2款、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第11/CAEAL/2013號指引,構成1項"在選舉日的宣傳罪",被判處3個月徒刑,準以90日罰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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