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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澳蓮運針對特區政府提起之保全程序被判敗訴


2013年11月19日,行政法院就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交通事務局所提起的勒令作出某一行為的保全程序一案進行了審理。 在該案中,聲請人主要請求法院勒令澳門特別行政區於15日內支付聲請人自2012年6月12日至2013年4月30日按批給合同初期確定的總價格與行政長官確定的於2012年6月12日開始生效的總價格之間的差數所發出的帳單,合共36,595,900.28澳門元,並支付其於上述期間後按新價格計算的服務費用且勒令行政長官及交通事務局對支付該差額帳單作出必要的行為等。 法院就本判決之爭議點"遲延風險"這一法定要件充分聽取了雙方之陳述,此外綜合聲請人所提起之破產程序、司法程序之遲緩等方面作出全面的分析。 法院認為單純因司法判決的緩慢不代表該判決完全失去效用,另外,沒有證據顯示因聲請人的財政困難而導致其將承受收不到該款項的風險,判決結果只是影響是否遲延支付而已。其次,由於聲請人的財政狀況所取決的因素甚多,而聲請人既沒有提出也沒有證明該責任全因被聲請人的遲延支付所引致,故不能得出因被聲請人的遲延履行會對聲請人利益及權利造成嚴重及難以修補損失的結論。 綜上所述,行政法院認為不存在"遲延風險"這一法定要件,而鑒於勒令作出某一行為的前提是需符合相關條文所有的法定要件,缺乏任一要件足以導致該請求不能成立,故不必分析其餘要件。因此,法院裁定此勒令作出某一行為的保全程序不成立,駁回針對被聲請人之請求。 參閱行政法院第85/13-IC號案(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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