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日前對一宗涉及私立醫院的醫療事故案件進行了審理。 案情顯示,一名受害者因於2004年到澳門一家私立醫院外科接受下肢靜脈造影術而死亡,死者的太太及其二名兒子因認為受害者的死亡是由於醫療過失所致而向第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處該醫院支付其有權獲得的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共計1,695,620澳門元連同法定利息。第一審法院駁回了該請求。三名原告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撤銷第一審法院的部分判決,判處被告向三名原告支付一筆共計1,300,000澳門元的賠償金連同法定利息。被告醫院不服中級法院的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人認為鑒於醫學存在一定的失敗率,因此,在醫療責任方面,醫護人員僅有義務以謹慎及認真的方式去實施醫療行為以取得某一特定效果,並按照醫生的職業準則行事。但並沒有義務保證取得治愈的結果或在過程中不存在風險,而且幾名原告根本未能證明醫生行為的不法性和員工的過錯。 終審法院合議庭首先綜合分析眾多的司法見解及理論學說,尤其是可能適用的合同民事責任與非合同民事責任之異同,指出本案中適用非合同民事責任制度,亦即由原告負責證明存在醫療過失。然而,終審法院認為被告醫院的醫生不但已履行了提供資訊的謹慎義務,而病人也在瞭解相關風險的情況下作出了同意,因此並未能證明醫生行為的不法性;此外,幾名原告亦未能證明醫護人員在進行術前的過敏測試的行為上存在過失。基於此,裁定被告醫院的上訴勝訴。 本裁判對正在立法會審議的相關法案具一定的參考價值。 參閱終院第34/2013號上訴案之合議庭裁判(可從法院網站www.court.gov.mo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