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意見認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法律制度》法律草案未能訂定兼具調查和處罰權的統合的機關和規範,法務局與衛生局表示,法案的立法目的是要公平、合理及有效處理因醫療事故引致的糾紛,以保障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故法案首先參照之前多次諮詢所收集到的主流意見,訂定了醫療事故的定義,即只有當醫務人員"有過錯"時,方可構成醫療事故。 目前,本澳的法律體系中,並未有"醫療事故"的清晰定義,而且公立醫院和私立醫院或私家醫生在涉及醫療事故時所適用的法律制度也不相同,法案將公立和私立醫療機構和人員統一規範,從而適用同一套法律制度。而在一般情況下,首先懷疑發生醫療事故的,應該是患者本身或其家屬,法案規定,這時患者或家屬可以向醫生、醫療機構或者衛生局作出投訴;而醫生或醫療機構在得悉可能發生醫療事故後,需要在法定的時間內向衛生局作出通報,以便衛生局在有需要時,採取封存病歷、藥物等跟進措施;當患者或家屬懷疑發生醫療事故時,可以向醫生或醫療機構申請有關的病歷副本,以便作為將來判定是否存在醫療事故的重要證據。為確保病歷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將由衛生局就如何記錄、管理、保存病歷訂定指引,且規定偽造病歷屬刑事罪行。 故此,對於患者或者醫生而言,有一套完善的醫療事故鑑定體系,對認定醫療事故至關重要。很多時候患者認為發生了醫療事故,但難以找到適當的機構或人員作出專業的鑒定;而醫生或醫療機構的自查,很多時候又可能被認為不夠公平公正。有鑒於此,法案建議設立專門負責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和技術鑑定的"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會主要由經營豐富的本地或外地醫學專業人士組成,就醫療事故獨立進行調查和技術鑑定,不聽從任何命令或指示,且不受任何干預。委員會的組成中也可包括一至兩名非醫學專業的人士,主要是考慮到醫療事故的鑑定程序還可能涉及到相當多的法律問題,因此有法律背景的專業人士參與會有所幫助。 為確保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能夠有效完成醫療事故的調查和鑑定工作,法案賦予其相應的調查權。委員會在行使有關調查權時,倘有助於醫療事故調查的個人或實體負有保密義務,其保密義務即被排除;此外,法案訂定不遵從委員會為調查醫療事故而命令採取的措施的行為構成違令罪;而委員會的鑑定報告將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作出結論。由於對醫療事故的爭議,最終可能訴諸法院,而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典》在相關的訴訟程序中,有一系列的鑑定證據的規定,因此法案並未將委員會的鑒定報告的結論定性為唯一可采納的證據;此外,按照法案的規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也並非是排他性的,醫療事故的各當事方也可透過其他的途徑對有關的事實進行調查和技術鑑定。但是,考慮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專業性、獨立性、權威性,由其作出的鑑定報告和結論無論是在司法訴訟中還是在其他的程序中將會起到關鍵性的作用。 為了維護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專業性、獨立性和權威性,法案建議將其職責集中在就事件本身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和技術鑑定上,而後續的賠償、紀律處分等事宜,應該透過其他的程序或機構進行跟進處理;因此,法案主要是規定解決因醫療事故糾紛引致的民事責任的認定和賠償事宜,但是法案明確規定,不妨礙按照適用的法例追究責任人倘有的紀律及刑事責任。由於澳門現存公立醫院醫生和私立及私家醫生,所適用的紀律處分法律制度不同,因此也不宜由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行使處罰權。 若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經過調查認定存在醫療事故,則醫患雙方可以跟進委員會的鑑定報告,商議有關的賠償問題。為使爭議能夠透過非司法的途徑解決,法案建議設立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如果醫患雙方經過調解能夠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便可省卻司法訴訟的程序;如果醫患雙方不同意進行調解,或者難以就醫療事故的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則患者或家屬可以透過司法訴訟的方式,向初級法院提起賠償的訴訟。 至於"醫療事故"與"專業失當"的概念含義,"醫療事故"是指醫療專業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背相關的規章與醫療指引、規範,過失造成病人的傷害。而"醫療專業失當"則可以簡單地理解為醫療專業人員的行為,明顯地違背其專業倫理標準,但不一定造成病人的損害。 對於醫療事故投訴的處理,主要由醫療專業人員組成的鑑定機構,負責調查核實並作出技術鑑定意見,確定醫務人員的醫療程序與活動,是否符合專業標準,有無存在過失,以及判斷病人損害的程度,分析醫務人員的過失與病人損害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而技術鑑定的依據來源於專業同行公認的專業指引、診療常規或規範等。在發生醫療事故訴訟時,鑑定意見會被法庭視為證據。但鑑定機構無權對當事人作出懲處和賠償的決定,因為這些都屬於法庭的權限。 對於受理投訴專業人士的專業失當行為,則屬發出執業准照機構的權責範圍。有些國家或地區,由醫務委員會負責(如香港、英國、新加坡等);有些則由政府中負責准照管理的部門執行(如美國、澳洲、澳門亦是如此)。這些機構組成專門的委員會,調查投訴事實,草擬鑑定報告。判斷是否專業失當的依據來自醫療專業人員專業倫理守則的法律或行政的規定。執照管理機構會根據醫務人員註冊條例中進行紀律懲處。 總而言之,不同地區與國家都將醫療事故與專業失當的投訴分別由不同的機構,依據不同的準則,作出不同的處理,兩者不應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