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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廣告及招牌准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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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

必須遞交文件:
1. 申請表格(格式 Mod.017/DLA/DHAL)﹔
2. 廣告牌/招牌的草圖或草稿的藍本(廣告訊息可用不同語文表述,但其中一種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
3. 倘廣告牌 / 招牌涉及任何宣傳藥物、成藥、補缺術、醫學或保健治療術又或對健康有好處的物品或方法的廣告,須遞交由衛生局發出之廣告批准信函及連同蓋上印章核准的廣告設計稿件或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4. 倘申請人為個人,須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5. 倘申請人為法人,須遞交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或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社團證明書影印本。有關申請表格須由合法代表簽署,並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6. 標示廣告牌/招牌安放地點的照片;
7. 倘廣告牌 / 招牌的佔用範圍屬第三者地方,須遞交經合法業權人許可的證明文件正本或已被鑑證的影印本,並須附上物業登記書面報告(已於澳門物業登記局作登記的場所則豁免遞交)。倘業權人為個人,簽名須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倘業權人為法人,簽名須附上有效商業登記證明書影印本(已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公司則豁免遞交),或由身份證明局發出的有效社團證明書影印本,及附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辦理地點:
1. 綜合服務中心: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樓;
2. 北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
3. 中區市民服務中心:澳門三盞燈5及7號三盞燈綜合大樓3樓;
4.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
5.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路環蝴蝶谷大馬路石排灣社區綜合大樓6樓。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中午照常辦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離島區市民服務中心-石排灣分站
星期一至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半至5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費用

申請費用:
無須繳付申請費用

表格費用:
無須繳付表格費用

印花稅:
無須繳付印花稅

保證金:
無須繳付保證金

收費及價金表:
無須收費


審批所需時間

審批時間:在申請文件具備條件後5個工作天。


備註/申請須知

注意事項:沒有注意事項


相關規範或要求

N/A


查詢進度及領取服務結果

N/A


資料提供:市政署(IAM)

最後更新時間:2024-02-29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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