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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預防及遏止對外貿易中的賄賂行為的制度》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預防及遏止對外貿易中的賄賂行為的制度》法律草案。 建立廉潔公正的社會一直是特區政府的施政政策,反貪工作是其中一項重要的內容。為此,特區政府持續根據社會發展的情況,不斷推進相關的立法工作。2009年,特區政府頒佈了第19/2009號法律《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將反貪範疇由公共領域擴展至私營領域,這也是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下稱《公約》)的規定。 隨著澳門同外界交流合作的不斷加強和增多,跨地域及跨政府的行為也越趨普遍,為確保對外貿易的正常進行,預防及打擊賄賂行為是其中一項重要的工作。另一方面,《公約》第十六條也規定,各締約國應規管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便獲得商務有關的不正當好處的行為。為了配合社會的發展和履行《公約》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需要確立懲治對外貿易中賄賂行為的一般性制度。因此,澳門特區政府制定了《預防及遏止對外貿易中的賄賂行為的制度》法律草案,將反貪範圍擴展至賄賂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公職人員及國際公共組織官員的行為。 法案的立法原則和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明確法律的標的及適用範圍。法案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刑事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進行立法,以打擊及遏止行賄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公職人員的行為,從而在打擊貪腐行為方面與國際接軌。 第二,清晰界定法律的主體範圍。法案明確界定了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公職人員的概念。 第三,將國際規範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刑事法律體系相配合。在訂定犯罪類型的構成要素方面,法案基本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行賄的犯罪理論為基礎,以確保澳門特別行政區刑事法律體系結構及內在邏輯的一致性。如法案規定,為在對外貿易中取得或保持某項交易或其他不當利益,給予或承諾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管轄區公職人員或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其不應收受的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作為其在執行職務時作為或不作為的回報者,處《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相應刑罰。 第四,規範法人的犯罪責任。法案亦就法人犯罪訂立相關的處罰,以履行《公約》所定的義務。 第五,落實實施犯罪所花費的成本不作稅務扣減原則。為落實《公約》的規定,法案定明實施犯罪所花費的成本不作稅務扣減,以配合國際準則的適用。 第六,指明具調查權的機關。法案將其所規範的事宜的調查職責明確賦予廉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