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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旨在制度化建設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今(16)日強調,《候任、現任及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的保障制度》法案之目的在於制度化建設,並非如某些意見所指的"度身訂造"。 陳麗敏指出,離任補償制度,是對於主要官員在任期內,政府沒有為其在退休撫卹制度或公積金制度供款,而於離任時的一種保障制度,並非為少數人而設。法案的最新工作文本已交立法會常設委員會審議,就文本中第九條避免雙重受惠的條文被誤解,特區政府已於4月29日發出說明,重申提供一次性的離任補償是因為特區政府沒有為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設立一個專有的退休保障制度。 她說明,法案初始文本中,一次性的離任補償是參考公務員的公積金制度,補償金額相當於其離職當日月薪酬的14%,乘以就職日至終止職務日擔任有關官職的月數;其後,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大部份議員建議,可給予非公務員的主要官員更多離任補償,以吸引社會精英出任主要官員,特區政府經考慮後認同有關意見,若主要官員與公職沒有任何聯繫,在離職時按離職當日月薪酬的30%計算離任補償。 陳麗敏最後重申,離任補償是為了建立一種制度,就如特區政府在2009年構建的「過冷河」制度,其目的是以法制化建設的方式規範主要官員離任後的利益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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