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有社會房屋租戶涉嫌於其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根據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的規定,倘若有關租戶違反承租人的義務,將社屋單位用於不法活動之情況屬實,房屋局有權解除其社屋租賃合同。 房屋局呼籲,社會房屋租戶必須遵守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的規定,否則,房屋局依法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或科處罰款。 房屋局一直依法跟進社會房屋的監管巡查工作,於本年第一季共巡查了400多個單位,並發現20宗個案涉嫌違反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的規定,其中7宗因簽署租賃合同後未有入住已退回社屋單位、11宗因租戶不以社屋作永久居所正開展法律程序收回社屋單位及2宗因租戶未有按上述行政法規規定作告知而發出警告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