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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公屋委介紹社屋制度檢討及申請社屋的條件


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今(17日)在房屋局舉行第三十次平常會議,由房屋局代表向委員會介紹社會房屋制度檢討的各個專項討論議題,以及開展社會房屋申請條件的專題討論。 會上,政府代表介紹社會房屋制度檢討的相關安排,檢討內容包括承租社會房屋的條件、申請制度、評分準則、社屋富戶的定義及處理、選擇社屋的次數、租金制度、住戶的管理及違規的罰則等,藉以完善社會房屋的申請、管理和分配等制度。 其中,對於社會房屋申請條件,政府代表以新加坡、香港及澳門三地的公共房屋申請條件,如申請人之年齡、收入及資產限制等分別進行分析,並聽取委員對修改本澳社屋申請者條件的意見,包括個人申請人的年齡下限之調整、增加長者資產淨值上限或劃分不同級別,以及增加遞交申請表前沒有物業的年期限制等。 各委員隨後踴躍發言,內容涉及社會房屋的定性、家團經濟狀況薄弱之釐定,以及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分析。多名委員建議政府在社會房屋制度檢討時,必須充分考慮未來社會的發展和家團結構的變化。房屋局將細緻分析上述建議,並透過學術機構研究分析、更全面掌握相關資訊、以全面檢討社會房屋的制度。 是次會議出席包括:公共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蕭志偉、秘書長郭惠嫻,以及委員劉榕、陳華強、鄭永輝、謝思訓、鍾小健、吳在權、梁桂萍、江銳輝、吳子寧、潘志明、梁金泉及歐陽廣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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