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過導航

新聞局完成《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公開諮詢總結報告


新聞局已完成編撰《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公開諮詢總結報告,文本已上載於新聞局網頁(www.gcs.gov.mo),供公眾下載查閱。 新聞局局長陳致平今(17)日在記者會上稱,該局根據第2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規定,完成了諮詢意見的整理彙編,並編撰了總結報告。報告主要內容有:諮詢工作的具體情況、修訂諮詢文本的意見和建議之回應、諮詢後建議的修訂草案,以及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 同時,新聞局會向本澳各傳媒機構及傳媒組織寄送總結報告文本,供業界參閱。現階段,該局正着手整理修訂法案所需的行政文件,備妥後將交由法務部門跟進及行政會討論,之後再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陳致平總結介紹,該局按照《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規定,於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5日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進行了公眾諮詢。在33天期間,該局共舉辦了5場分別面向傳媒組織及媒體機構的代表,以及記者和編輯人員的傳媒界諮詢專場,並舉辦了1場公眾諮詢場。6場諮詢專場共有67人次出席,涉及本澳5個傳媒組織及31家傳媒機構合共49名傳媒業者,以及9名市民。在出席者中,有32人分別表達了意見,當中30人來自本澳5個傳媒組織及23家傳媒機構,另有2名市民發言。 此外,新聞局亦透過網上填寫、傳真、電郵、郵寄等不同渠道,收集到12份書面意見,包括:7份網上填寫、2份親身遞交至新聞局、2份傳真及1份電郵。書面意見有來自本澳2個傳媒組織、1個社團、1位傳媒工作者等。總括而言,諮詢期內曾就《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表達意見的包括有:6個傳媒組織、1個社團、30名傳媒業者,以及9名市民。 意見內容大致圍繞《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中以下幾個方面的條文表達關注:刪除原文本的「出版委員會」及《新聞工作者通則》條文;草案第5條(接近資訊來源的自由)第2款b項和c項中「國家機密」和「法律規定為機密」的規定;草案第26條(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及第29條(主刑)條文;草案廢止原法律文本中第34條(以罰金代替監禁)和第36條(不罰)條文等。 對於上述意見的關注,新聞局建議:參考新聞業界及公眾在修法前期準備階段中所表達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建議刪除較具爭議的「委員會」及「通則」的相關條文,先解決法律未能全面落實的問題;保留草案第5條第2款b項及c項,並將b項原文的「有權限的實體視為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修改為「第2/2009號法律第5條第5款訂明的國家機密的事實和文件」。 參照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該法律只將第12條第2款(刑罰的加重)的規定應用在《刑法典》中有提及到利用互聯網作為廣泛傳播手段所作出的犯罪行為作出處理,即第177條第2款訂定的侵犯名譽罪、誹謗或侮辱以及以第192條b項適用於第184條至第189條的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經過綜合分析,考慮到與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的一致性,新聞局建議刪去《出版法》原文本第33條(主刑)內關於「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及相關之表述,即《出版法》建議修訂草案第29條(主刑)的行文為:「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 原法律文本中第34條(以罰金代替監禁)和第36條(不罰)條文在《出版法》草案中被廢止,純粹是技術考慮,並不影響所有人在這個權利和保障的行使,因為《刑法典》已清楚列出相關安排,明確訂明了「不罰」、「罰金代刑」等保障制度。儘管如此,新聞局仍然對所收集的意見作出了深入分析,考慮到如果保留條文在表面上看不到存在法律上的障礙,因此決定不對這兩條文作出修改,建議保留兩條文。 陳致平同時表示,經整理公開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後,《出版法》修訂草案建議文本由6個章節合共46條條文組成。建議修訂草案參考了新聞業界及公眾的修法方向意見,按照「只刪不增」原則,以及配合基本法、《回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用詞及規定、修正中葡文翻譯不準確等幾個方向對原法律作出技術修訂建議,並結合了公開諮詢期間收集到的部分意見對個別條文作出相應處理,其他內容維持不變。 他重申,建議草案繼續體現法律保障新聞工作者權利的精神和原則,明確保障新聞工作者的資訊權,包括採訪、報導和接收資訊的權利;新聞工作者享有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但不包括被視為涉及司法保密、國家機密、法律規定為機密、個人私隱的事實和文件;草案亦有保障新聞工作者行使對有關資訊來源保密的權利,以及在執行職務時依法享有獨立的保障且有刊登和發佈的自由。他又表示,現正製作相關的行政文件,當中涉及翻譯工作,預計今年上半年度可完成編製,把建議的修訂文本及其他相關的行政文件呈送行政長官,提請進入立法程序。

查看圖庫